第一,剥削是一种经济现象. 第二,这种经济现象本身也是一种政治现象/政治权利. 第三,剥削是一种经济事实,所以它就不是一种心理问题. 第四,剥削的产生是由经济制度产生的,所被剥削的数量就是由这个经济制度所决定的,而其数量分配也同样是由这个经济制度决定的. 第五,剥削如果不涉及剩余价值那么就不是一种科学,而只是一个心理因素了. 我们所说的资本家剥削工人是站在工人的角度说的。既然只站在某个阶级的角度剥削的意思,就免不了阶级的局限性。如果从资本家的角度,虽然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但其投入和承担的风险也大得多。 先从投入看,资本家投入了大量货币资本和他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劳动,而工人只投入了劳动。资本家的货币放在银行能够生息,等于他放弃了利息收入以及投资其他行业所可能带来的收入,即机会成本,而用这些钱投资他正在经营的企业。既然投入多,那理所应当应该拿更多。 再看风险,这很容易理解,就像股市和房市一样,资本家没准哪天会破产,破产给他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工人。风险与收益并存,所以资本家也应拿更多钱。 个人认为,政治经济学所说的剥削是存在的,但剩余价值量不像它说的那么大,应把资本家的机会成本和风险因素考虑进去。 剥削既不是心理问题,也不是政治问题,剥削是社会问题,是人的本质问题。个人观点啊 热门话题:关于剥削你怎么看? 现在有这样的说法,如果你不让我玩你,你连要饭的地都没有。就这一句话,足以说明有些社会环节上的严重性了。等级阶层显现明了。其实对于社会来说,是在退步中。因为这个社会还是以大多数人为主的。少数人对于这个社会来讲很重要,可是不应该是以这种方式去证明他们是重要的。 有人总是拿外国生产力去比,何不知外国的装备和管理制度和中国一定存在差距?地区间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你个关系难道没人看见吗?外国人效率高,可是人家工资不低,你做多少老板给你多少钱,不给钱,法院见。败诉了,你天大的能耐也得败诉。合同照行。中国有吗?中国人就是猪,让做什么做什么,让做多少做多少。 而且不敢说话。因为一说话,工作没了不说,还可能让人家一通骂。中国人简直在给土匪工作。欧洲挪威海盗还有严明的分罚制度呢,还讲究按劳分配呢,中国有多少个老板敢说你做多少工作我给你多少工钱??? 找一些技术好的,其实是他们家的托,玩命的工作,你在一边你说你是玩命还是不玩命?不这么做,人家说你做的不好,其实你做的比他们好,为什么,人家人多,轮你一个人,第一个人玩一会,走了,第二个来了,走了第三个来了,等你累了休息时,管事的来了。 这时管事的所看见的是,第三个人在工作,你没有工作。他见你没工作,你自已想想吧,你做多少是不是都白做了?和西方比,人家有工作表制,上面给你下发认为你能完成的工作和量的多少关系,完成后就是你的基本工资,其它的全是之外的。这个标准不是说动就动的,是根据人的能力体能有关系的。 玩命?什么情况下你才玩命?人如果经常玩命那中国可以把东亚病夫的牌请回来啦。玩命可以,费力不得半点好,才是最可笑的。谁不识数?我不知道,因为我不识数,大家可能比我知道的多。 剥削?现在的劳动是劳动力和时间的出卖。其实是一种合作关系。当然,如果当老板的上认识公安法院和省市官员,下通流氓无赖,不用说他,换谁你不发财才怪!! 不服我让下面人修理你,你明知道你敢拿他怎么样?你是工作的,不是打架的。 你是为工资生活去出来工作的。算啦。你算了别人会算吗?游戏继续!!(是对怕事的人说的)剥削??他们会说他们是张作霖的后代,你还说什么?你还有什么可说的?张作霖不就是土匪嘛。你在他们手底下还想要钱?要你命的可能性都有。 剥削不成立,奴隶你才是真的。 合邪嘛,是你和我一样坏,你就有汤饭吃,要不然,就去要饭,连要饭的地都要排号。搞不好,还要被警察抓。 国家和社会就是最大的剥削者,它从你身上所榨取的财富,注定远远高于他所给予你的回报,否则它拿什么来维持社会的运转? 剩余价值的理论是成立的,但是在世界任何国家体制中,剥夺劳动者的剩余价值都是存在的,不然社会怎样分工?没有剩余价值的观念,社会是不能进步的。 怎么才能避免开发商剥削呢? (一)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 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二)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法院“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上访维权的不归路。 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三)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 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
把私营资本全部收购国有,把外国资本清除出中国剥削是什么意思。就像歌中唱的”反动派被打倒,帝国主义夹着尾巴逃跑了”。这样就避免了资本剥削人民群众。 有人说,这不就是过去的计划经济吗?是的,明白人都知道。有的人就是想要走回头路,因为这些人是那个时代的受益人。不过你们要明白,即使再走回原来的时代,受益的也不一定是你。 现在有些人,懂点经济学的皮毛,就不断炒作资本家、资本、剥削、剩余价值什么的,好像资本是万恶之源。什么是改革开放,开放就是将外国资本请进来。就像一片荒芜的土地,你没有钱开发,你转让给一个有钱人。有钱人招聘当地的工人、农民在这里搞开发,盖起了高楼大厦,建起了工厂,出了产品。有钱人成了企业家,腰包鼓起来了。当地的工人、农民也解决了温饱,过上了小康生活。生活是好了,但吃饱喝足之后,思考问题有深度了:不对呀,这企业家比我们挣得多得多啊,他的钱是怎么挣的,不就是剥削的我们的剩余价值吗?我们亏大了,不该受资本家剥削呀。但又不能辞职,辞了职靠啥吃饭。不但不能辞职,还得好好干,干不好,人家不”剥削”你了。 一些有技术有头脑的人也学会门道了,也想办法去”剥削”别人。于是筹资、贷款,也开工
感谢信任与邀请什么叫996。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有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场地和劳动者。 毫无疑问的是企业首先是以赢利为目的。做为资方当然是以获取最高利润为目标,雇佣和聘请劳动者首要衡量目标就是是否能够给其创造资方预期的价值;做为务工一方的劳动者当然想要付出相同劳动时能够获得更多的报酬。 而国家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在劳资双方利益诉求中制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标准,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理性,或者说是把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来明确界定出来。而劳资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正是通过符合《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劳务合同”来确立的。 如果资方想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所雇佣、聘请的企业员工做出要求,那么资方的行为毫无疑问就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也肯定构成了违法剥削行为。 而“996”(每天工作时间为从上午9点~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这显然违反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即使是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员工周六工作时双倍的报酬、其它五个工作日超出8小时的工时支付了1.5倍的报酬,那也同样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关于工时的法律规定: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时不得超过44小时。而996周工时高达72小时,显然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连加班费都没有按法律规定标准发放,那就又在薪酬支付方面构成了违法犯罪。 所以说“996”即违反了《劳动法》,也存在着严重的剥削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