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大辟是什么刑法。 且不说东周时的“五牛(马)分尸”,唐代来索臣发明的“请君入瓮”。单说我在抱犊寨看到陈列的明清时“女人骑木驴”的刑具,就会觉得苦不堪言。抱犊寨半腰设有监狱。在水牢一旁的岩砍下,有一醒目的刑具,虽然已近腐朽,但寒气逼人。那里立一木驴,背上竖一手腕粗细,七寸长短的木椎。传说女子如若出轨,就把她置于其上,木椎插入阴道,用绳索将其捆紧,再不停地摇动木驴,让其疼痛而死。使人惨不忍想。 看看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君王可以三宫六院,丽人三千,官吏土豪也可三妻四妾,任霸民女,唯独女人则从一而终!岂不悲哉?! “《春秋》决狱”是怎么回事?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从西汉时开始采用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从周至秦,刑罚具有浓重的原始色彩。先秦时期大体在宫、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很多残忍的处罚防范百姓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论,重刑轻罪,法律严酷。汉承秦制,因此西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 定罪与量刑的根据主要源于法家思想。 这种量刑尺度既与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契合,又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儒家思想不相符。 所以,西汉中期出现了法律实践与认识方面相分离的情况。 儒家学派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 以德治国,反对残酷的刑罚。 在此历史背景下,汉代“春秋决 狱”逐渐产生。 “春秋决狱”的产生汉朝儒学的正统地位逐渐确立,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 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 先秦时期,儒家理论在诸侯争霸的 年代难以得到重用,处处受阻。 汉朝初期,法家思潮渐渐退 出历史舞台,儒家思想从压抑中获得释放。 汉武帝时儒家学者董仲舒提出把儒家经义作为断案裁决的准则,他认为《春 秋》是一部具有权威性的著作。 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家学派改造儒学,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 此时,新儒学恰巧适应了汉 武帝统治的需要, 于是他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儒学发展的措施,儒学在西汉渐渐获得正统地位。此后,汉代“春秋决狱” 不断发展完善。 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特点(一)原心定罪原则。指的是将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为其是否犯罪的根据, 特别重视行为人的动机是否与儒家的道德准则相符合。 在处理案件时,若有人仅有违法的举动,无犯罪动机, 则应当酌情处理。该原则的核心是主客观归责原则。 来看下面的具体案例:甲父乙与丙发生口角而相互争斗,丙拿起刀刺向乙,情急之下,甲拿棒击丙,不料,打中其父。在古代,子女伤害父母是重罪,无论是有意无意都要被判处弃市。 董仲舒认为甲与乙之间属于父子关系,当 看见父亲与他人起了争执时, 心里充满着惊慌、 焦急和不 安,所以当甲看到自己的父亲和别人争斗时,他的主观动机 是要去救自己的父亲,而不是要殴打自己的父亲。 最终,董仲舒认为甲不当坐。 (二)“亲亲相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春秋决狱”中的重要原则之 一,即孟子说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这一司法原则规定亲属间有罪相互隐瞒是正常的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汉代“春秋决狱”是情与法相结合的完美体 现,使情与法互为轻重,彼此融合。 这是我国古代封建国家 协调情与法二者关系的一项主要原则。 看下面这个案例:甲没有孩子,拣了一个被遗弃的婴儿乙,并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养育。 乙长大杀了人,甲知道后帮乙隐瞒, 如何处决甲? 董仲舒认为甲没有孩子,把乙养育大,虽然不 是甲所生, 但甲和乙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父子关系, 依据 《春秋》经义,父为子隐瞒,甲把乙隐藏起来,甲没有构成包庇罪,所以不应对甲判罪。 “春秋决狱”带来的影响。积极影响:“春秋决狱”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礼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实现了礼治。情与法的结合,避免了刑法过于严苛,实现了司法的公平 与正义。 消极影响: 由于“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是适合统治者需要的一种定罪量刑工具,可以根据司法人员的需要任意阐释,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司法的随意性。
古代的刑罚可谓十分残酷古代打板子要脱裤子吗,对女人坐牢的处罚方式会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来决定。 若是平常的小偷小摸,扰乱治安这类罪过。一般关入大牢用板子击打、当街示众、或者相应的进行一些罚款即可。 但古代女人身份低微,加上人们思想的封建,允许男人三妻四妾却绝对禁止女人“红杏出墙”,一旦发现,这便是大罪。一般对于女人的刑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浸猪笼。就是将女子的衣服全部脱光,放进猪笼后扔进河里,最终被淹死。 二是烙印。对于女子来说,容貌十分重要,在其脸上烙印可谓是心理和身体上的双重折磨。一般会用其刻有其丈夫姓名的烙铁,烧热后在女子身上留下烙印。 三是裸刑。顾名思义,就是将女子衣物全部脱光后关在押犯人的车里当街示众,这对古代的女子来说无疑是很残酷的,无颜面对世人,生不如死。 除此之外,女人坐牢还有刑具毒打、发配边疆、直接斩首的刑罚方式。 杖刑、笞刑(用鞭子打)、拶子(木板夹十指)、尖凳等对男人施行的残酷刑罚对女人也毫无保留的全部使用。还有衙役、士兵会对古代坐牢的女人骚扰,无力反抗也不能反抗。 对于古代坐牢的女人来说,贞洁不保才是最残酷的现实。 针对宫女,清朝设置了哪些刑法? 古代皇上都是三宫六院七十二妃,而他们每一个人又都是需要很多宫女来伺候的,所以在古代皇宫里宫女是很多的,同时她们也是宫里最不值钱的,她们经常因为做错事而受到五花八门的刑罚,现在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在古代宫女做错事通常会受到哪些刑法呢? 一、杖刑 :这个大家在看古装剧的时候应该都是有看到过的,但是大家不知道的是这个刑法是古代宫女最不愿意承受的,因为在古代女子的贞洁是特别重要的,而你却要她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脱了裤子受罚,即使没被打死,她们也是无颜在苟活于世的。 二、赐毒酒或是白绫等,这个也是常见的一种。 三、拶刑:是指夹手指,这个刑法看过还珠格格的应该就知道了,里面紫薇就受过这个刑法。 四、插针刑:是指将针插入手脚指甲盖里面,这个疼常人是难以忍受的,是锥心刺骨的疼,因为这个针插进入以后还会将整个指甲盖都给掀翻。这个刑法也可以在还珠格格里面看到,里面的容嬷嬷就经常这样干的。 五、墩锁:是指将宫女锁在一个高约20厘米,一尺见方的木箱里,然后木箱上面有四个洞,,然后将这个宫女的手和脚都锁在四个洞上面。这是古代对做错事的宫女的专用刑法,而且接受这个刑罚的时候是几天都不给饭吃的,直到看到宫女快要死的时候才给放出来的。 六、提铃:是指宫女要边唱歌边踢正步夜里从皇宫的乾清门走到日精门,走到月华门,然后在走回乾清门,这个处罚相对与上面几个算是轻的了。 七、板著:是指受罚的宫女首先要向北站立,弯腰展臂,然后用手扳住两脚,一直持续一个时辰以上,这一刑法,大家可以自己试试,要不了很长时间,你就会发现自己开始头晕目眩的了,时间在久点有的严重的就会呕吐,甚至死亡了。 以上几个只是常见的几种对宫女的刑法,其中还有骑木驴、水煮、仗毙等等,今天我们对这些就不一一说了,今天主要说的是清朝对宫女的刑法,因为在清朝时规矩是最多的,宫女稍不留神就触犯了宫规,轻者只是罚点前,重的就是死去生命了。 一、背诵女训:这个是针对犯了一点小错的宫女,受此刑法的宫女要每天背诵女训,直到她只知道干活。丝毫不知道反抗为止,这个算是最轻的刑法了。 二、桶刑:是指将宫女关在一个很小的桶里面,只有头露在外面,剩下身子全是缩在里面的,而且不是关一天,是十几天,甚至是一直关在里面了,不关大小便都只能在里面解决,不说闻到难闻把,就是身体这样时间久了也会发烂甚至长虫子。 三、裸刑:这个刑法虽然不用挨打也不用挨饿,但是却是心灵上最重的惩罚。 四、灌铅之刑:是把铅先融化,然后灌入宫女的口中,铅就会慢慢流入体内,并且是边流边泥固,只要铅流入体内这个宫女就是必死无疑了,这个刑法一般是用来处理那些偷情的宫女。 在清朝还有铁裙之刑、大枷、枷锁等等,但是这些处罚的比较少。 【文/羽评郡主,欢迎关注】
杜预是个能文能武的人才加官进爵是什么刑法,在统一东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尽管不会武艺,连骑马都不精,但他善于谋划,把握时机,在消灭东吴过程中,晋军基本上都是按照他的战略思路进行的。所以杜预是一位了不起的将军。 杜预(222年-285年),字元凯,京兆郡杜陵县(今陕西西安)人,魏晋时期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和学者,曹魏散骑常侍杜恕之子。杜预虽然生长在官宦人家,但从小就喜欢博览群书,勤于著述,对经济、政治、历法、法律、数学、史学和工程等学科都有研究。人们就给他起个“杜武库”的绰号,称赞他博学多才。 杜预的祖父杜畿,是魏尚书仆射。杜预的父亲、幽州刺史杜恕由于和司马懿不和,被幽禁至死,所以杜预长久不得提拔。司马师死后,司马昭嗣位,杜预娶司马懿的女儿高陆公主为妻,杜预这才成了司马昭的幕僚。不久当上尚书郎,并继承了祖父的爵位丰乐亭侯。在职四年,转为参相府军事。杜预博学多所通晓,明于国家兴废之道,常说:“立德我可能做不到,立功立言还是可以做到的”。邓艾、钟会伐蜀时,杜预为镇西长史。钟会谋反后,钟会的属僚官佐大都被杀或流放,只有杜预靠自己的智慧得免于灾祸,增加封邑一千一百五十户。 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制定律令,完成后,杜预为律令作了注解,并向皇帝做了汇报,皇帝对此很满意。下诏将此律令与注解颁布于天下。泰始年间(265~274),杜预任河南尹。认为京师是教化天下的基点,凡施政行文,推行大政方针应该由京师由近到远辐射。为此,杜预受诏命制定了升降赏罚官吏的考核条例,发布政令、推广教化等。 泰始六年(270年)年初,匈奴侵扰陇右(今甘肃全境和新疆大部)。皇帝以杜预为安西军司,晋武帝司马炎任命石鉴为安西将军。杜预为安西军司、秦州刺史,领东羌校尉、轻车将军。司隶校尉石鉴因为与杜预因有宿怨,素不对付。石鉴官报私仇,让杜预只带三百士兵、百匹战骑的出击。杜预识破石鉴的阴谋,不肯去送死。他顶撞石鉴:现在不适合孤军深入,与鲜卑人作战。要紧的是加紧粮草供应、增加兵源给养,春天草盛时在开战不迟。因而陈述了“五不可、四不须”的意见。 石鉴大怒,上奏弹劾杜预,谎称杜预擅自修饰城门官舍,截留军需物资,致使军队困乏,贻误军机等“罪行”。朝廷将杜预押送廷尉治罪。好在杜预娶妻公主,符合刑法中八种减刑的条件,判定以褫夺侯爵赎罪。没有想到,陇右的战事发展状况与杜预分析策划的完全一样。石鉴在战斗中,被匈奴人打得惨败,事实证明杜预的意见是正确的。所以,朝廷上下都佩服杜预有筹划策略的才能。 泰始七年(271年)十一月,居住在山西地区的匈奴人在酋帅刘猛的带领下武装暴动。占领并州(晋阳、今太原)西部及河东、平阳一带。皇帝启用杜预以散侯的身份在宫中出谋划策,不久又拜为度支尚书。杜预上奏,主张“立籍田、建安边,论处军国之要”。杜预等人设计制作排灌机械,修建兴常平仓,“定谷价,计盐运,订考课”等制度。他总共提出了利国安民的建议有五十多条,都被皇帝采纳。石鉴从军中回京师,报功不实,被杜预揭发,因二人互相仇恨,相互争吵,两人都免了官。几年之后,杜预再拜为度支尚书。 杜预以为时历有差错,与日晷度不合,建议修了《二元乾度历》推行于世。杜预又以孟津渡口不安全,渡船常有翻没的危险,请求在富平津建桥。朝中很多人反对,认为殷和周的都城都靠近孟津,历代圣贤都不曾在此建桥,必然有不可建桥的道理。杜预主持修建的桥建成后,晋武帝司马炎带着百官到桥边举行宴会,对杜预祝酒说:“不是你,此桥是建不成的”。杜预答:“那是陛下英明,杜预等不过是施展微小的技能罢了”。咸宁四年(278)秋,大雨、蝗灾相继,杜预上疏救灾方案。杜预在宫中七年,斟酌处理国家大事,不可胜数,受到朝野的赞美,由此称其为“杜武库”。这些事记载于《食货志》。 晋武帝司马炎秘密制订了灭吴计划,朝廷中的一些实力派人物贾充、荀勖等持不同意见,只有杜预、羊祜、张华与武帝意见相合。咸宁四年(278年),司马炎想让羊祜带病出征,没有想到羊祜不久就去世了。羊祜病重时,推荐杜预代替自己的职务。晋武帝任命杜预为征南大将军,都督荆州诸军事,赐给追锋车、第二驸马。杜预到任后,修缮甲兵,选拔一支精锐军队,袭击并大破吴国西陵督张政的军队。张政是吴国名将,很有军事才能,占据要害地方,由于没有把失败受损的实情报告给吴主孙皓。杜预便利用“离间计”,向晋廷上表,把俘获的吴军归还给东吴,逼迫孙皓换将。孙皓果然大怒,把张政召回东吴。派武昌监刘宪代替张政。所以杜预大军临吴境时,吴国因将帅变换,军队混乱。 杜预安排妥当以后,请示伐吴的时间。武帝答复待明年大举伐吴,杜预认为:“吴贼已穷于计谋,力不能东西两全,必先护上流,尽力保住夏口以东,以苟延残喘,没有理由把更多的兵力调到西境,让国都空虚。如等到日后,天时人事变化无常,臣恐那时会更加困难。到时候能不能攻取东吴就难说了”。由于朝臣阻梗 ,司马炎迟迟不予答复,杜预三次上疏,愤怒地批评反对派既不顾国家利益,又怕别人立功的阴暗心理和可耻行径。杜预还向司马炎指出,由于我们要攻打孙吴的消息已经泄露,孙吴如果采取相应的对策,那必将给我们攻取孙吴的战争带来许多新的困难。张华也建议:“陛下圣明神武,朝野清静,国富兵强,号令如一。吴主荒婬骄奢而暴虐,杀害贤能。当今伐吴,不费功夫即可成功”。武帝这才答应了杜预的伐吴计划。 咸宁五年(279年)十一月,晋武帝调集大军二十多万,兵分六路,水陆齐进,大举进攻东吴。杜预在这次战争中并没有担任主帅,晋武帝只是任命他为西线指挥,具体任务是取江陵、占荆州,并且在荆州地区负责调遣益州刺史王濬的水师。 太康元年(280)正月,杜预陈兵于江陵,派遣参军范显、尹林、邓圭、襄阳太守周奇等率兵沿江西上,连克数城。杜预又派牙门将管定、周旨、伍巢等率领八百名精壮的士卒去偷袭江南的乐乡。他们在夜幕的掩护之下,神不知鬼不觉地渡过长江。按照杜预的计谋,一方面在山上到处点火,树立旗帜,虚张声势;一方面分兵袭击乐乡附近的各个要害地区。这样一来,把乐乡城里的吴军都督孙歆吓得坐卧不安,各处的吴军也人心惶惶,不敢随意行动。接着,杜预的这支人马就埋伏在乐乡城外,等待时机攻城。正巧,这时候有一支吴军从江岸返回乐乡;杜预的将士就乔装打扮,混杂在吴军的队伍里溜进城里,活捉了吴军都督孙歆。杜预设计巧取乐乡,使部下将士十分钦佩,说:“主帅用计谋打仗,真是以一当万啊”! 王濬上表说得了孙歆的头,没有想到杜预将活的孙歆送到京师,洛阳人把这件事当成了大笑话。各路将领聚会商量灭吴之事,有人说:“已有百年经历的吴寇,难于一下子灭掉。当今酷暑即将到来,将会有雨涝,生瘟疫,应等到冬天大举进攻”。杜预认为:“昔日乐毅借助于济西一战而打败强齐,今我军威已振,譬如破竹竿,劈开数节之后,其余就会迎刃而解,不须再废力了”。战事果然像杜预说的那样,所过城邑,无不束手投降。 孙皓平定后,杜预率师凯旋,因功晋爵为当阳县侯。杜预屡次向皇帝陈述自己家世和任职,以为武将不是自己所长,请求退职。晋武帝没有答应。杜预任为: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因而勤于讲武,建立学校,江汉人民无不怀念其德,教化广被万里。开凿山洞,设置关隘,派兵屯守要害之地,以维护巩固太平形势。 杜预在荆州兴建了一些水利工程。其中,在整修前代河渠的基础上,他引滍水、淯水两江之水入田,使一万余顷农田受益。为了使屯田和普通民田均能得到灌溉,杜预又把水渠按照地段标上界石。杜预开凿了从扬口到巴陵的运河一万余里,使夏水和沅、湘两水直接沟通,既解决了长江的排洪问题,又改善了荆州南北间的漕运。杜预的政绩,受到了当地人民的赞扬,亲切地称他为“杜父”,说他:“后世无叛由杜翁,孰识智名与勇功”。 杜预功成之后,耽思经籍,博学多通,多有建树,被誉为“杜武库”。著有《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及《春秋释例》等。太康五年闰十二月(285年初),杜预被征调到中央政府任司隶校尉,途中行至邓县,突然病故,终年六十三岁,司马炎甚为哀悼,追赠征南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谥号“成侯”。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 一、走私罪如何认定 1、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类罪主体。走私罪首先在海关法中被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必须注意:单位走私与借用单位名义走私的区别,根据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处理。实践中某种行为实质上属于单位犯罪,但由于该种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如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理?高检的有关解释可以参考。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 从贸易管制的角度看,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或者物品,根据其与国计民生关系的大小,实行准许、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对进出口的非贸易物品,根据种类和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对金银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制度。 4、客观方面 (1)走私行为归纳有以下四种: A、绕关的走私行为。 即不经过海关和边境哨卡检查站。 B、通关的走私行为。 即通过海关进出境,但采用假报、伪报或者藏匿等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者邮寄货物或者物品。 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 即不是直接进出境的走私行为,而是: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D、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即为: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二、走私罪如何判刑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量刑: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很多的古装剧里,都有这种情节某女子因为与外男私通,被家族发现,然后大家族的家长们就会宣布其罪名,最后将其浸猪笼,也就是把犯事的女子放进猪笼,沉入河湖之中。 古代的时候,如果有男子犯下偷盗,或者是女子红杏出墙的话,那么往往会被处以浸猪笼的刑罚,不过这属于是当时的一种私刑,并非法律当中的刑罚。 最早的时候,猪笼是用来装猪的笼子,是为了方便运输,一般是用竹篾编制而成,然而在古代的时候,的确有浸猪笼这种刑罚。其实很简单,就是将人放进原本放猪的笼子里,然后捆上大石头,放进江河湖泊之中浸泡淹溺。 通常来说,被处以浸猪笼刑罚的都是那些红杏出墙者,在古代,女子在家里要待字闺中,出嫁之后也要恪守妇道,绝对不能与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来往。在古代的时候,对于女子在外偷吃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罪,但凡被发现,都要处以重惩,其中就包括浸猪笼。 在古代,女子绝对不能够对自己的丈夫不忠,别说是背夫偷汉,就算是跟外面的男人来往密切了一些,瓜田李下被人说三道四,那最终也是不能原谅。相对于女子,那时候的男子却并没有这样的顾虑,毕竟男子还可以拥有很多的侧室,根本就不足为道。 浸猪笼在那个时候,主要就是用于处罚那些背着丈夫在外面厮混的女子,另外,如果女子言行不检的话,被认为不守妇道也可能被浸猪笼。根据情节轻重,有的浸猪笼会留头在水面上不至于送命,一定时间后可以放出来,而严重的话,就直接被没入水里,直到其溺亡。 当然,并非只有女子才会被浸猪笼,有人偷腥的话,定是两人,在古代的话女子被浸猪笼,而跟她之间不检点的男子,也很可能被处以同样的处罚。只不过是相对于女子,男子被浸猪笼还是很少见的,因此很多人都以为浸猪笼只不过是用于处罚女子的专门刑罚。 古代认为,男女之间若非婚姻搞在一起,那就属于是无媒苟合,与禽兽无异,将他们装在猪笼里面再合适不过,也算是一种斥责。猪笼在民间遍地都是,取材非常容易,而浸猪笼这种刑罚往往也是民间的私刑,在历代的法律中明文所定的正式刑罚之中,其实并不存在浸猪笼。 现在很多的影视作品当中,对于浸猪笼有着很深刻的体现,但往往都有点不足,在很多宗族力量非常强大的地区,浸猪笼都是家族内的刑罚。家族当中的女眷如果与人有私,那么就可能被浸猪笼,即便只不过是传言,也会遭受处罚,这在古代其实并不奇怪。 在广东有个地方叫做绿窟潭,而根据现代的考古发现,这里就是当年一处浸猪笼的地方,以前很多言行有缺的男女,都被沉入了这里。整体来说,古代浸猪笼,主要是用于惩处女子偷腥还有男子盗窃,在古代属于是一种私刑,不见著于史书典籍,但却是真实存在的。 » 浸猪笼是犯了什么罪 浸猪笼是什么时候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