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北的特色小吃有陕北羊肉,榆林大烩菜,延安香菇面,剁荞面等等。陕北的特色小吃品种繁多,每年前往陕北旅游的游客络绎不绝,最吸引游客的是当地的特色小吃,陕北羊肉就是陕北具有特色的一种传统吃食。当地人喜欢吃羊肉,尤其是家中饲养的羊,这样的羊肉吃起来非常的鲜美,没有浓重的羊膻味,肉质紧实,深受当地食客的喜爱。榆林大烩菜榆林大烩菜是陕北的一种特色小吃,在当地有着悠久的制作历史,其制作方法并不难,主要是添加了各种丰富的食材,榆林大烩菜中包含豆腐,土豆以及一些其他的蔬菜,制作好的榆林大烩菜,口感非常的奇特,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适量的吃一些榆林大烩菜,可以为身体补充营养物质,促进身体的生长发育,而且还可以达到健脾开胃的效果。延安香菇面延安香菇面是陕北的一种传统吃食,主要食材是香菇以及面条,用香菇制作出来的面非常的鲜香,香菇和面一起进行煮,会增加汤汁的香味,并且香菇的口感比较滑嫩,也很容易入味,最后再向汤汁中加入一些秘制的调料,这样制作出来的延安香菇面,口感非常的好,吃起来比较美味。这种面食在当地有着极高的名气,是当地的一种特色小吃。剁荞面剁荞面是陕北的一种特色面食,当地的这种面条极具独特的风味,剁荞面的主要食材是用豌豆和小麦制作而成的。在制作面条的时候,需要先将豌豆和小麦磨合成粉,然后再和面制作面条,这样制作出来的面条好吃起来比较爽滑紧致,加上一些秘制的汤底,香味四溢,让人垂涎三尺。
 
            5.1的银川还带着些许凄凉,间或有风沙1000公里开车几个小时。有晴天的话可以感受西北的天高云淡。 银川北边有沙湖,现在芦苇还不高,但有不少鸟。水也比较凉,还不能游泳。沙湖边上的沙丘和很多游乐设施可以玩。 银川西边的西夏王陵是一个是消失的少数民族王朝的遗迹,喜欢的话去看看戈壁上的几个土丘吧。 银川西边还有一个叫西部影视城的景点,里边有许多影视剧拍摄的场景。日落时分去看看夕阳下的残桓断壁也不错。 在银川西边的贺兰山贺兰口有不少贺兰山岩画,据说是远古人类的作品,有时间去考证考证。 初次来银川的话,涮羊肉、手抓羊肉可以去尝尝。
 
            榆林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榆林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榆林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未来榆林将逐步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榆林2014年建设公租房3360套、2015年建设公租房3005套。近期,榆林禅城区2014年公租房开始接受申请。与往年不同,2014年首次实行全年受理,首次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和榆林本地户籍人员分开申请,且申请条件比往年放宽不少。往年公租房的申请仅限于每年的4~5月。 榆林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榆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榆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三)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四)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二、建设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3、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价格和销售管理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或者销售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一)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费用和拆迁补尝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管理费[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2%]; (六)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金; (九)利润[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3%以下]。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的监督,凡不符合价格构成内容规定的,一律不得计入成本。 2、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销售对象要向社会公示。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6、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7、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上市交易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同住成年人或共同产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5、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7、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五、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对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或在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限期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纪严肃处理。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追回已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购买榆林市经济适用房、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两年测算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购买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截止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并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规定购买面积标准,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三)申请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四)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陕西省榆林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榆林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近日,榆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印发《关于市直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已购满5年并取得产权证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据市住建局表示,符合条件的房源不超过1000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具有部分产权,根据《通知》,只有已购满5年(从取得全额发票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已取得产权证的市直经适房,方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办理转为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予、抵押等。 《通知》表示,对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的经适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若政府不实施回购方可按后续程序办理。因此,申请要经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市住房保障机构未出具意见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交易或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通知》要求,申请上市交易或转为完全产权,应按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如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政府性补贴等)。缴交标准根据购买时间、合同约定等有所差异(详细见下文)。目前申请表已置于市住建局网站首页,有需要的市民可自行下载,填表后提交申请。 而政府实施回购的经适房,回购价格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装修款不作补偿),回购后的经适房将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纳入市直保障性住房管理。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今后的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肇庆市城区范围内连续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榆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原租住公房或原廉租住房管理单位签订退房协议。不签订退房协议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