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怎么写? 你知道怎么写一份上诉状才能让二审法官快速地找到争议焦点? 本文通过一起房屋合同纠纷的上诉状教你不请律师也能自己写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电话:XXXXXX。 被上诉人1: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 。 被上诉人2: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XX县人民法院(2022)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 没有查清收取按揭费用的公司是否是被上诉人1指定的,该事实是关键事实,因为如果是被上诉人1指定的,该事实也可以证明按揭事宜都是被上诉人1在操办。 事实上,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银行是由被上诉人1指定,上诉人也是受被上诉人1指示向第三方服务公司缴纳的按揭费用,甚至部分房款都是被上诉人1指示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2,在作为普通人的上诉人理解上,所谓的第三方服务公司、被上诉人2和上诉人1都是一体的,都是被上诉人1利益共同体,都是被上诉人1收费的手段。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未证明被上诉人1XX公司曾向原告做出过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的承诺”系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中,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XXX“你说征信都正常,没有房贷”的话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向上诉人了解了上诉人能否办理贷款的情况,被上诉人1的回答是“征信都正常,没有房贷”,上诉人回答之后,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的结论一定是“征信正常没有房贷就可以贷款”,否则就不会有合同的签订, 如果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核实了上诉人是否有其他商业贷款,上诉人当时撒谎说没有其他商业贷款,那么其在后期的聊天记录中应该问的是“你说征信正常,没有房贷和其他商业贷款”,没有这样问说明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就没有核实上诉人是否有其他商业贷款。 上述证据与上诉人提供另案生效法律文书(2024)豫XX民终XXXX号案件中与本案同样楼盘的另外购房者在起诉时事实理由部分的陈述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在合同磋商阶段,销售顾问在了解上诉人的情况后告知上诉人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办理是被上诉人1在主导和办理,上诉人只是配合。 2、根据房地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合同磋商阶段被上诉人1为了促成交易对贷款事宜大包大揽是现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真实的交易习惯,为了促成交易承诺可以办贷款,让购房者先交钱,才符合正常的销售心理和销售现状。 卖房时销售顾问不可能告诉购房者“你自己去问问能不能贷款?如果能再来买房”,较大概率是承诺自己非常了解贷款政策,给购房者进行说明并了解购房者的真实情况后,告诉购房者“你可以贷款”,才能促成交易的达成,购房者基于对销售顾问的信任才签订的合同。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没有认定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内容见下图)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明显与双方真实交易情况不符,且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系无效格式条款,不能因该条款认定上诉人有过错。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具体到本案中,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为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存在如下情形: 1、与合同实际履行不符,根据上诉人证据可以证明系被上诉人1在了解上诉人情况后明确告知其可以办理贷款,而不是上诉人主动了解贷款政策,贷款的办理是被上诉人1在主导; 2、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诉人没有能力全款买房,能否贷款是决定是否买房的决定因素,如果上诉人知道不能贷款就不可能决定买房,该条款内容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且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该合同文本系被上诉人1提供,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1没有就该条款向上诉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明确告知,庭审时被上诉人1也认可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就该条款向上诉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明确告知,因为被上诉人1觉得该条款没有加重上诉人的责任并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4、上诉人提供的参考案例(2024)豫XX民终XXXX号,同样的楼盘,同样是因为买房人有其他负债无法贷款,同样的“格式条款”,同样是被上诉人1承诺操办贷款,二审法院没有依据该“格式条款”认定购房者有过错。 (二)认定上诉人“不享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具体到本案中,目前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上诉人也没有能力全款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不批准贷款的原因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存在的贷款,不是上诉人的过错,且本案中被上诉人1具有明显的过错,即使被上诉人1没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四、被上诉人1一审答辩意见第三条提到的国家鼓励交易、维持市场稳定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一)上诉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房价下跌,上诉人首次向被上诉人1表达解除合同的意向是在房价下跌之前。 双方签订合同是在2019年底,配合被上诉人1XX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是在2024年,批贷不成功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1解决问题或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一直推诿搪塞,上诉人无奈诉诸法院请求解除合同,2024年房子也并未降价。 (二)上诉人解除合同是因银行不批贷款造成的造成无法贷款,进而无法买房,不批准贷款的原因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存在的贷款,不是上诉人的过错,上诉人积极缴纳按揭费用,说明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是可以办理贷款,一直在积极配合办理贷款,上诉人不存在恶意解除,不会给进行正常买卖的业主造成任何示范效应。 (三)楼市的疲软自有其原因但无论如何都不应以牺牲善意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来为大环境买单,这不仅仅超越了道德绑架的范畴更是亵渎法律,有失公允。 综上,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XXXX县人民法院(2022)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被告人触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就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十一)的适用条件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二十二)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内涵与外延的区别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内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区别很大,从不同角度看,就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比如: 1.从性质上看,刑事案件一般是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民事案件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解决纠纷。 2.从程序上看,刑事案件分为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等;民事案件则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提起诉讼(包括仲裁等),法院审理,划清责任等。 3.从结果上看,刑事案件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当然经侦查或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除外);民事案件的结果则是,法院仲裁委等以判决裁决等形式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定纷止争。 除此之外,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参与主体、参与程度也各不相同等等。
当然民事庭审笔录! 我们有个案件在某中院开庭的时候,对方开庭的时候说: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我们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 我们就拿出对方在另一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该笔录中,对方是承认双方签订过本案中涉及的合同的。我们还拿出对方律师在另一起案件中的辩论意见,也是承认签订过本案中涉及的合同的。 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频材料、录音等,庭审笔录算是书证吧。而且庭审笔录,有的是当事人自己说的,有的是委托代理人说的,因为是当庭说的,相对与证人证言来说,效力更高一些。 民事案件中,有不得反言一说,就是对同一事实,不得违反自己之前说的话。这本来就属于诚信的问题,不能为了胜诉,胡说八道。 所以,注意收集对方在其他案件中的庭审笔录,作为对自己有理的证据材料当然是可以的。 另外,就同一案件中的庭审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据,或者作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观点的证据。 比如一审中对方是如何说的,在二审的时候是可以拿出来的。经常有的案件二审更换了律师,二审律师必须阅读仔细阅读一审案卷,特别是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自己二审中的一些证据。 我们在西安中院的一个二审案件中,说了对方一审中如何说的,主审法官就问一审第几次庭审笔录,哪一页?说明法官也很关注你在一审中的说法,和二审中的说法有什么不一致的,为什么不一致? 总之,庭审笔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12345一般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般不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2345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吗 12345服务热线是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12345服务热线一般用于: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