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规划设计规划条件,应注意集约利用资源。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村民对住宅建设的要求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由过去的遮风挡雨住房,改变为现代化的小楼房建筑,不仅要求“三通”到位(即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话),还向“五通”方向发展(另增通有线电视、通公交车),因此新建住房大多沿路成线。 农村的自建住房大多沿袭几千年来的自拆自建杂乱无章,缺乏规划设计,占地面积大,造成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所以,农民自建住宅的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是构建和谐的节约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科学规划既能使农民住宅美观便捷和生活环境美化,又能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和减轻农民对附属设施的投资。 沿路成片规划中心村。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整合有利发展农业生产的各种资源,坚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对农村电、路、水、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中心村的规划应该以路为轴心,便利交通为目的,合理利用资源,减轻农民负担。 沿路纵向划出长25米,宽10米的一宅一院型标准住宅,另外,配以农户生活生产所必须的畜、禽圈舍等。前楼后院间隔7米通道,楼房结构统一设计外型美观大方,合理实用。中心村规模应在三百户以上。为便利农民生活需要,同时规划还要配备卫生室、学校、日用品商店、休闲活动绿地等设施,让农民过上城市式的乡村生活。 彻底改变雨天一脚泥,晴天一身灰的乡土生活。密集型规划中心村。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以农民住宅较集中的村庄为中心村,按标准化进行农村住宅规划设计和整合改造,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不能脱离实际、追求一蹴而就,防止大拆大建一阵风、不尊重农民意愿、不考虑农民生活习惯、强拆强建、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的出现,应该与中央的初衷保持一致。 密集型规划也就是规划好住宅,(即统一朝向,统一格式,统一楼层,统一前后村庄平直间距。)让零散农户向中心村集中靠拢,搬出大地,退宅还田,补充原村庄空缺住宅,让村庄整齐化,也便于配套设施的整改,减少为零散住户修路通电等造成的不必要资源浪费。做到想农民所想,设身处地地为减轻农民负担,建设美好家园而做点实事,彻底改变农村布局混乱,建房不见村,建村不建路的恶劣环境。 同时,对畜、禽圈舍的规划改造也应到位,畜、禽所排废水流入封闭式的下水道,改变过去那种污水横流,臭气熏天的穷乡恶土面貌。农村住宅规划设计的意义。 加强农村住宅的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有利于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推动全社会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也有利于体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 首先,集中规划便于实现道路硬化、亮化、水源净化、村庄绿化等整体美化。大大缩短了村村通公交的进程,改变零散住户出行难的局面,同时也减少了通电、通水、通有线电视等对物质资源的浪费。 有益集中完善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其次,集中规划便于村组管理,学习科学知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益于村民对搞好村务、财务、党务的监督。第三,集中规划体现了农村住宅的整齐化,美化了村民生活环境。 总之农村住宅的科学规划,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是统筹城乡发展基本工作。 怎样来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 (1)掌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 1)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详见《实务》第38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共10条。 2)要明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某一居住区提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是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 (2)掌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详见《实务》第38页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共10条。 2)要明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区内某一建设工程项目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 以上是我对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够采纳!!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已完成,且申请主体已取得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 (四)临时用地: 1、为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不影响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五)土地使用权变更: 1、申请变更已批准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的,须先征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在竣工前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但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总部企业用地和工业生产研发用地等经市发展改革、科工贸信等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我市鼓励发展政策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确需申请调整容积率的除外; 2、行政划拨用地、减免地价用地、建设用地批准决定中规定为自用性质的土地申请完善出让手续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供应的相关政策; 3、申请变更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申请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已预售的,还须取得全体预购人书面同意。 (六)土地使用权续期: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的,申请用途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国家关于土地供应的相关政策; 3、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条件变更的申请是什么? ——申请方式: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7项): ①《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②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⑤变更规划条件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⑥变更规划条件专家咨询(评审)意见(根据地方规定需要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设计条件是怎样拟定? (1)掌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 1)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详见《实务》第38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共10条。 2)要明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某一居住区提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是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 (2)掌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内容,详见《实务》第38页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共10条。 2)要明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区内某一建设工程项目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