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后问斩”,也被称为“秋决”,主要是指古代执行死刑时,除谋反等罪大恶极之人,多集中于秋冬季节进行。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秋决”其实早在西周时期便已经开始出现,并于西汉形成制度,后为历代王朝所延续。那么,古代为何要选择秋后处决犯人呢?其实这与古人的思想观念、劳作规律和死刑核准制度息息相关。 思想观念:出于对上天的敬畏,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 古代“秋决”制度的出现,最早便是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因而人们认为人类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而自先秦以来,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则借助百姓对上天的敬畏,来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即天子是上天之子,是上天派来管理天下的,因而其行为自然也要遵循天时。 在古人看来,春夏乃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代表了新生和成长;而秋冬则是草木凋零的季节,代表着肃杀。因此,古人便将处决犯人的时间放在了秋冬季节,《礼记·月令》中便有“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的记载,可见从西周时期开始,便已经有了秋天处决犯人的习俗。 到了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结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又创造出了“天人感应”学说,进一步明确了“天赋皇权”这个概念。同时,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皇帝应当在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秋冬之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而随着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便也开始被广泛接受,再加上新儒家思想中的“君权神授”概念有助于皇权统治,因而又被历朝历代所沿用。于是,秋冬行刑的制度,便在后世王朝得到了延续。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时朝廷便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也正是自此之后,“秋冬行刑”开始被载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劳作规律:秋冬季节相对清闲,利于发挥警示作用 秋冬行刑除了顺应天时之外,与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同样密不可分。我国自古便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可以说是历代王朝最为重要的经济支柱,是直接影响王朝稳定的重大事项,因此古代很多制度都直接受制于农业生产规律。 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带有典型的奴隶制色彩,在世卿世禄制下,各级贵族牢牢占据着统治地位,他们即是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同时也是负责管理百姓的官吏。即使如此,由于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这些贵族即使处于管理层,也时常要进行劳作,只有在农闲时才有空余时间来处理政务。 在长江流域被开发以前,尤其是先秦时期,古人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于黄河流域,而正如《荀子·王制》的记载,“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当时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规律,主要便是春夏农忙、秋冬农闲。因此,那些贵族们,也只有在秋冬农闲时,才有时间去处理政务,审判、处决犯人。 此外,古代处决犯人不仅往往选择公开处决,而且通常选择在菜市口这类人流密集处行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为了让百姓观刑,从而充分起到警示作用。这有利于让百姓对刑律产生敬畏,从而使得地方相对安定,同时也能彰显出朝廷的威望。 于是,将行刑日期选定在秋冬农闲时期,自然更有利于让百姓们观刑,毕竟农忙时节大家都忙着农耕,就算想看热闹也没有那个时间。而如果选在冬季的话,天气又太过寒冷,百姓们又不大愿意出门。 因此,将行刑日期定在秋季,是完全符合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的,这一点应当是“秋决”制度能够延续至唐宋时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核准制度:古代受限于交通落后,死刑核准耗费时间较长 在两汉和魏晋时期,地方官员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者罪犯为两千石以上高级官员,对于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拥有最终处决权的,不必上报朝廷予以核准。而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朝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开始对死刑案件加强管理,规定所有死刑案件在执行之前,必须经过两道手续,即“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审,便是指对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审理完结之后要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复审认定,并报请皇帝核准同意。《魏书·刑罚志》有载“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到隋唐时期,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开始正式收归朝廷,并被后世王朝所沿用,不同之处只在于复审的衙门不同。隋唐时期主要由大理寺负责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 明清时期,开始正式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决”两种,但都必须经过中央朝廷的复审,并提交皇帝核准。明朝时期,仍有大理寺和刑部负责复审,并在明英宗后增加了朝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对已经判定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奏请皇帝批准执行,这也被称为“勾决”,而只有经过皇帝勾决的罪犯才可以执行死刑。《魏书·刑罚志》有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光谳报,乃施行”。隋朝则规定,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唐朝则在“三复奏”之外,规定对京师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至于谋反等大罪则实行“一复奏”。 到宋朝时,曾短暂恢复“三复奏”规定,后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又固定只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而各地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明朝时期,则规定不论地方和京师,一律实行“三复奏”。清朝则从顺治十年(1653年)起规定,凡是朝审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则不必执行。而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则又规定对秋审案件也实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于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如上,对于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审理完成和执行死刑之前,均要经过朝廷和皇帝的审核与批准,而由于古代交通较为落后,从地方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审核后发回地方,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秋决”制度无疑解决了这个难题,地方官员不仅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也便于朝廷集中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秋决”制度最早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又因符合古代农业生产规律,有利于皇权统治而得以延续,再加上后世的“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制度,使得秋决制度得以贯穿这个封建王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众所周知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善用重典和酷吏,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严刑峻法之下,每年死去的人不计其数,可是却有一位16岁的少年周琬,本应问斩,却被朱元璋赦免了,这是为什么呢? 这个周琬,他的父亲是安徽知府。因为一个案子,父亲被判秋后问斩。然而,周琬知道他的父亲是被冤枉的。为了给父亲伸冤,周琬跑到首都去告御状。在首都,朱元璋设置了鸣冤鼓,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来这里告御状,诉说自己的冤情。 但是告御状也要讲证据,周琬虽然见到了朱元璋,并且一直声称父亲是无辜的,但拿不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光是口头上说自己无辜谁不会?朱元璋肯定是放不了周琬父亲的,于是周琬大胆提出“代父受刑”的请求,让自己去死,换父亲活,这让朱元璋大吃一惊,因为少年说这句话时,神情自如,没有一丝紧张。 然而,法律毕竟是无情的。不能凭着一个少年的几句话,就搞什么“代父受刑”,于是朱元璋就随便找了个理由把周琬送了回去。没想到,周琬不但不回去,还说父亲委屈,自己好纠结,撒泼不走。人的耐心都是有限的,尤其像朱元璋这种,本身性格就是喜怒无常,天威难测的,见到他如此胡搅蛮缠,直接下令将周琬拖出去斩首。 周琬被押到刑场后,他没有任何恐惧,而是一直笑。这让负责监斩的官员感到惊讶,于是他上前问周琬:“你只有16岁,马上就要死了,不害怕吗?”周琬回答说:“死亡有什么可怕的。如果我死了,可以让我的父亲活下去不是很值得吗?如果换不了我父亲的命,那就一起共赴黄泉。” 监斩官听了周琬的话后,觉得他孝心可嘉,于是快马加鞭向朱元璋报告。朱元璋听后,也被周琬的孝顺感动了。于是赦免了父子二人的死刑,并送了“孝子周琬”四个字,并且朱元璋为了表彰周琬的孝心,还破格赐给周琬兵科给事中的官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在我国古代,人们非常注重天人合一秋后问斩。古人认为常万事万物都要符合天道,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当 然也不会例外,否则就会受到上天的严厉惩罚。按照阴阳五行学说的观点,春夏秋冬四季代表着 五行中的木、火、金、水,另外土对应着四季中的最 后一个月,象征着收藏万物。按照对应关系,秋是万 物凋零的季节,有着金的特性,肃杀、冷酷……秋后问斩正是古人顺应天意的观念使然。作为上 天之子的皇帝更要按照天时行事,于是就将处决犯人 的时间选在金气旺盛的季节,利用金的种种特性,挫 败反动势力的有生力量并给其以致命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