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案例 1. 什么是教学案例 教学案例是真实典型且含有问题的事件。 简单地说,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包含有疑难问题的实际情境的描述,是一个教学实践过程中的故事,描述的是教学过程中“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事”。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 教学案例是事件:教学案例是对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它讲述的是一个故事,叙述的是这个教学故事的产生、发展的历程,它是对教学现象的动态性的把握。 教学案例是含有问题的事件:事件只是案例的基本素材,并不是所有的教学事件都可以成为案例。能够成为案例的事件,必须包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并且也可能包含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内。正因为这一点,案例才成为一种独特的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 案例是真实而又典型的事件:案例必须是有典型意义的,它必须能给读者带来一定的启示和体会。它所反映的是真实发生的事件,是教学事件的真实再现。它不能用“摇摆椅子上杜撰的事实来替代”,也不能从抽象的、概括化的理论中演绎的事实来替代。 2. 教学案例的基本组成元素 从文章结构上看,案例一般包含以下几个基本的组成元素: – 背景 案例需要向读者交代故事发生的有关情况: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等。 如介绍一堂课,就有必要说明这堂课是在什么背景情况下上的,是一所重点学校还是普通学校,是有经验的优秀教师还是年轻的新教师,是经过准备的“公开课”还是平时的“家常课”,等等。 背景介绍并不需要面面俱到,重要的是说明故事的发生是否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条件。 – 主题 案例要有一个主题。 写案例首先要考虑我这个案例想反映什么问题,比如是想说明怎样转变后进生,还是强调怎样启发思维,或者是介绍如何组织小组讨论,等等,动笔前都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想法。 比如学校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不同的研究课题、研究小组、研究阶段,会面临不同的问题、情境、经历,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写作时应该从最有收获、最有启发的角度切入,选择并确立主题。 – 细节 有了主题,写作时就不会有闻必录,而是要对原始材料进行筛选,有针对性地向读者交代特定的内容。 比如介绍教师如何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就要把学生怎么从“不会”到“会学”的转折过程,特别是关键性的细节写清楚。不能把“方法”介绍了一番,说到“掌握”就一笔带过了。 – 结果 一般来说,教案和教学设计只有设想的措施而没有实施的结果,教学实录通常也只记录教学的过程而不介绍教学的效果; 案例则不仅要说明教学的思路、描述教学的过程,还要交代教学的结果,即这种教学措施的即时效果,包括学生的反应和教师的感受等。 读者知道了结果,将有助于加深对整个过程的内涵的了解。 – 评析 对于案例所反映的主题和内容,包括教学的指导思想、过程、结果,对其利弊得失,作者要有一定的看法和分析。 评析是在记叙基础上的议论,可以进一步揭示事件的意义和价值。比如同样一个“后进生”转化的事例,我们可以从教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的理论角度切入,揭示成功的原因和科学的规律。 评析不一定是理论阐述,也可以是就事论事、有感而发,引起人的共鸣,给人以启发。 教学随笔? 教学随笔,也可以说“教学一得”,主要是写教学中某一点体会最深的心得。它的主要特点是题目小、篇幅短;层次和结构比较简单;内容单纯,涉及面比较小,写作材料便于收集、整理和使用。 1. 捕捉题材 对于一线教师来说,不敢说每一节课都有体会最深的心得,但每天都要教学不同的内容,面对不同的学生,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做个有心人,随笔的素材就有很多。 (1)成功的喜悦。在教学中,每一位教师都会有令人欣喜的、成功的实践。成功了,静下心来想一想:为什么会取得成功?主要收获在哪里?抓住自己的成功之点,好题材就这样诞生了。 (2)失败的教训。教学中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面对失误我们应该冷静地想一想:为什么会失误?主要症结在哪里?用什么方法弥补?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好题材又诞生了。教材是我们的教学依据,但它不一定是完美的,只要我们深入而冷静地研究思考,你也许会有新的认识或新的疑点。在讲课过程中,你也许会突然得到某种悟性与启示,产生平时没有想到的观点,发现平时没有注意到的材料。在听课过程中,通过比较,找出差异,差异就是思维之源,就是产生新观念和新思想的导火线。从课后师生交谈中、学生学习的成功或失败中捕捉教学随笔的题材。也可以通过阅读别人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从浏览教育教学报刊中捕捉。 2. 锤炼题材 有了题材,如何得到一篇高质量的随笔?你可能通常会觉得有话说不出说不好,这是因为缺乏理论积累,还不能从理论高度对手中的素材进行加工、整合,形成并表达出自己独到的视角。而这个至关重要的锤炼过程要求我们: (1)注重积累相关理论。理论积累并无任何捷径,只有平常扎扎实实地研读并作好摘抄,久而久之,再处理起素材来自然会得心应手。 (2)认真解读他人随笔成果。一般报刊上都有一些非常贴近我们工作实际的教学随笔,可以细细地分析一下它们是如何总结提炼得出自己观点的,久而久之,我们也会受到很大启发,感觉豁然开朗。 3. 写教学随笔的注意点 (1)立意要新。也就是你所写的教学心得体会,不仅自己觉得有新意,而且让别人看后也觉得耳目一新,不可重复别人的观点。 (2)列举事例要具体生动。在举例时一定要把事实讲明白,使读者看后即懂。 (3)要做到小中见大。从个别具体的事例出发,能体现出一般规律。注意把中心思想集中到一点上来,反映较深刻的问题和道理。使读者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个性看共性。 (4)文章结构可多样化。教学随笔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可以先简述文章的中心以及写此文的目的,再列举事例说清楚事实及过程,最后归纳心得体会。 教学反思? 1. 写成功之处 将教学过程中达到预先设计的教学目的、引起教学共振效应的做法;课堂教学中临时应变得当的措施;层次清楚、条理分明的板书;某些教学思想方法的渗透与应用过程;教育学、心理学中一些基本原理使用的感触;教学方法上的改革与创新……将其详细地记录下来,供以后教学时参考使用,并可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完善、推陈出新。 2. 写不足之处 即使是成功的课堂教学也难免有疏漏失误之处,对它们进行系统的回顾、梳理,并对其作深刻的反思、探究和剖析。 3. 写教学机智 课堂教学中,随着教学内容的展开,师生的思维发展及情感交流,往往会因为一些偶发事件而产生瞬间灵感,这些“智慧的火花”常常是不由自主、突然而至,若不及时利用课后反思去捕捉,便会因时过境迁而烟消云散,令人遗憾不已。 4. 写学生创新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总会有“创新的火花”在闪烁,教师应当充分肯定学生在课堂上提出的一些独特的见解,这样不仅使学生的好方法、好思路得以推广,而且对学生也是一种赞赏和激励。同时,这些难能可贵的见解也是对课堂教学的补充与完善,可以拓宽教师的教学思路,提高教学水平。 5. 写再教设计 一节课下来,静心沉思,作为教师摸索出了哪些教学规律;教法上有哪些创新;知识点上有什么发现;组织教学方面有何新招;解题的诸多误区有无突破;启迪是否得当;训练是否到位……及时记下这些得失,并进行必要的归类与取舍,考虑一下再教这部分内容时应该如何做,写出“再教设计”,这样可以做到扬长避短、精益求精,把自己的教学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和高度。 教学反思围绕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策略进行。具体为:第一,教学内容方面:确定教学目标的适用性。对现目标所采取的教学策略做出判断。第二,教学过程方面:对教学过程的反思:是怎样进行的对教学目标的反思:是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对教学理论的反思:是否符合教与学的基本规律。对学生的评价与反思:各类学生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对执行教学计划情况的反思:改变计划的原因和方法是否有效,采用别的活动和方法是否更有效。对改进措施的反思:教学计划怎样修改会更有效……第三,教学策略方面:感知环节:教师要意识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自己密切相关;理解环节:教师要对自己的教学活动与倡导的理论、期望结果进行比较,明确问题根源;重组环节:教师要重审教学思想,寻求新策略;验证环节:检验新思想、新策略、新方案是否更有效,形成新感知,发现新问题,开始新循环。教师教学反思的过程,是教师借助行动研究,不断探讨与解决教学目的、教学工具和自身方面的问题,不断提升教学实践的合理性,不断提高教学效益和教科研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的过程。 来源:校长教师之家 编辑:吴文琴 审核:孙中兵 黄小瑜 点赞鼓励作者,分享传递知识▼
 
            基本信息 姓名:七分简历 年龄:24岁 电话:189****7410 邮箱:588683****@qq.com 经验:2年 意向:化工 教育背景 时间:2007-09 – 2010-06 学校:【七分简历】师范大学 | 专业:化学 | 学历:硕士 时间:2003-09 – 2007-06 学校:【七分简历】科技学院 | 专业:化学 | 学历:本科 工作经历 工作时间:2008-05 – 2010-11 公司名称:【七分简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所在部门: | 所在岗位:机电工程师 工作描述: 1、负责煤磨设备的电控系统成套设计,器件选型,成本控制等工作。 2、组织外协生产制作电控成套柜,现场指导安装,联合DCS系统调试设备。 3、配合销售部门做售前产品项目技术支持和售后现场技术服务。 4、组织编写成套的电控技术资料和产品说明书。 5、编写设备PLC程序和操作触摸屏组态。 工作时间:2015-02 – 2016-09 公司名称:【七分简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所在部门: | 所在岗位:项目经理/项目主管 工作描述: 公司主要业务为10kv高压户外施工,电缆通道(电缆沟和电缆管)施工,敷设电缆,户外环网柜,配电室设备安装,调试送电。主要负责现场施工进度,协调甲方和监理处理现场技术,负责材料的订制,协助竣工验收资料整理。 项目经历 项目时间:2013-03 – 2016-09 项目名称:石墨烯的可控制备、物性与器件研究(国家973项目)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本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在大面积高质量石墨烯的可控、宏量制备,掺杂和化学修饰功能化,基本物性探测和调控,原型器件构建等方面取得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形成有特色的研究体系。通过对石墨烯材料的一系列重要物性的探测,为新型超高性能石墨烯器件的设计、组装和应用提供重要的依据。 我的职责 制备了Au@SiO2核壳结构的纳米颗粒,研究石墨烯量子点在金纳米颗粒表面等离子体共振影响下的荧光增强和淬灭竞争机制。 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一篇:Wang, S.; He, D. *; Wang, Y.; Hu, Y.; Duan, J.; Fu, M.; Wang, W.*. Silica-covered Gold Nanoresonators for Fluorescence Modulating of Graphene Quantum Dots. Chin. Phys. B, 2014,23:097803(1-5) 。 合作发表SCI论文一篇:Wang, W.; He, D. *; Duan, J.; Wang, S.; Wu, H.; Wang, Y.; Zhang, X., Simple synthesis method of reduced graphene oxide/gold nanoparticle and its application in surface-enhanced Raman scattering. Chem. Phys. Lett. 2013, 582, 119-122。 项目时间:2015-03 – 2016-09 项目名称:引黄供水区山阴县泥河供水工程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本项目为供水项目,电气上来说为二级负荷,采用双电源,自控方面,通过PLC和大量的仪表和传感器实现自动化程度比较高。 我的职责 主要负责本项目电气自控现场施工管理,包括与业主方、设计方、监理方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资料的编制整理等工作。 个人评价 1 工作时即全身心投入工作,把我所有能力,智力为公司和岗位付出,创造更大价值; 2 赚钱,积累专业知识,经验与人脉; 3 与同事,领导友好相处,工作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让身边人因我的存在而更愉快,充实。 个人技能 三菱Q系列编程 Q173/Q172运动伺服控制器编程 三菱/Proface触摸屏编辑
 
            2022年初以来,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加大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共查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66件,收缴罚没款222.85万元,进一步净化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黑龙江名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高考保分特训营”“单招协议班”“三年99.99%通过率”等内容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教育培训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022年1月29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处以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师资力量、班次通过率、面试翻盘最高分”学员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2022年8月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广告中虚构的手段,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对消费者购买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该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和教育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哈尔滨汇智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5分钟直达太平路商圈,尊享一步繁华”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不能以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这是广告法里对房地产广告的硬性规定,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会特别规避和注意的。 2022年1月2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5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道里区那岩科技美学设计工作室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推广“能改善牙龈炎、牙结石和牙周炎,改善牙龈红肿、初学,口腔上火、牙龈敏感等问题”等内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其中推广商品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022年5月1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9093.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鸡西市鸡冠区晖姐服饰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抖音网店销售耳饰、耳环时,宣称具有“防过敏”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在宣传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引导购买商品,严重违法广告法。 2022年5月23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格球山乳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奶粉时,宣称“格球山奶粉钙锌铁成人奶粉送上司、送朋友、送亲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其中,成人奶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022年9月8日,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达市紫康眼科门诊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艾尔兴能有效的控制眼轴增长,近视度数控制有效率达90%以上,让患弱视的孩子快速康复”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且实际核销的消费券与广告内容不符,构成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7日,绥化市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谷然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玉米食品时,宣称玉米含“花青素”“花青素被誉为'生命青春因子',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很有效防止氧化、除自由基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022年7月12日,绥化市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处以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普通食品含有的元素,宣传有美容功能的违法行为,吸引顾客购买的手段,严重违法广告法规定作出处罚。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这个题没白练!下半年省面中公学员再传佳绩!恭喜中公学员上岸以及工作人员和学员的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含有学员作证明等内容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2022年5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教育培训的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不能保证每个学员都取得高分。教育机构以多名学员成功上岸以及学员和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作为广告宣传内容,实际上是吸引报名的手段,并不能保证实现,违反了《广告法》关于禁止对教育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你的口头禅里有没有这些词? “郁闷”“烦死了”“我自闭了”“我抑郁了” 其实这些我们生活中挂在嘴边的词 都是抑郁情绪的代名词 大家知道抑郁情绪和抑郁症之间 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嘛? 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 抑郁症是临床心境障碍亚型,以持续明显心境低落、思维迟缓、情感低落、意志减退为主要表现的一组情感性精神障碍疾病。 抑郁情绪则是我们人类的正常情绪之一,如同喜怒哀乐一样。 人在面对精神压力和生活挫折时也有着焦虑、烦躁、抑郁的状态,这是一种合理的情绪体验。 抑郁情绪远没有抑郁症那样严重 但是大家千万要注意! 如果抑郁情绪得不到及时的缓解和疏导 就可能持续发展为抑郁症 那我们要如何直接分辨自身是 抑郁情绪还是抑郁症呢? 让我们往下看看 抑郁情绪 抑郁症 抑郁时间持续一般为2个星期左右 抑郁时间持续发生 抑郁发作有着明确的原因 抑郁发作原因有不明的可能性 情绪变化没有固定变化模式 通常上午会情绪低落,下午有好转 一般可以自我调节 一般不能自我调节 一般没有自伤意愿 时常有自伤意愿 ——部分文字出自郁金香陪伴《回到人间》 分辨出自身的抑郁情绪后 我们就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 来预防和应对抑郁情绪 重回快乐生活! 青少年抑郁情绪的预防应对措施 1 青少年篇 1、制定细节 明确目标 沉浸在抑郁情绪中的人,总会有着糟糕的念头:比如我真差劲、我快不行了、我很烦躁。其实,大家都会有着这样自我怀疑,而且无比绝望的时刻。此时试试看给自己制定一个明确的目标并完成:例如看两章书籍、出门购物、与朋友聚会等。从小事动起来,是克服抑郁最好的办法。 2、降低期望 自我放松 学会自我放松,不苛求完美,建立客观的自我期望值,制定合理的奋斗目标。降低期望值是提高个人幸福感的简单技巧。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实现期望和不断产生新的期望的过程,有时候降低期望值或果断地“放弃”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也是获得持久幸福的必要条件。 3、明确自我 找到优点 正确对待自身的优点和缺点,不要过于低看自己。对待缺点和优点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关注自己的缺点,更要发扬自己的优点。如果只看到自己的缺点,将会让意志越来越消沉。 4、 外出运动 沐浴阳光 研究表明,运动可以有效改善抑郁情绪。例如慢跑可以刺激身体释放出大量内啡肽和多巴胺、肾上腺素等神经递质,使人心情愉悦、安详、和谐及自愈。而晒太阳则能够促进人体的血液循环、增强人体新陈代谢、调节中枢神经,使人感到舒适。所以面对抑郁情绪时,将外出运动和晒太阳相结合,能有效的缓解情绪,让人感到愉悦。 5、记录成功 找到自信 记录你每天觉得开心,或者有成就感的小事。如果以后再遇到难题,怀疑自己,犹豫不决的时候,想想自己曾经有成就感的事,你就会相信,自己有能力处理好当下抑郁的情绪,渡过难关。 6、多交好友 保持乐观 多接触积极正能量的人,让积极的能量感染你,保持向上的乐观。 ★ 2 家长篇 1、多加关心爱护青少年 家长要为孩子的心理健康提供更多关注和爱护。在察觉到青少年有抑郁情绪时,及时与他们沟通、疏导情绪,以免孩子的抑郁情绪发展恶化。 2、给予青少年正面反馈 青少年时期是自我认知的关键时期,它需要父母的帮助,助力青少年正确积极地认识自我。家长此时需要学会发现青少年的优点并多多夸赞他们,给他们提供正面、积极的客观评价。 3、鼓励青少年积极宣泄情绪 家长可以鼓励青少年通过运动、音乐、交友等积极合理的方式去宣泄自身的情绪,转移焦虑状态,让已出现的抑郁情绪不再堆积发酵。 4、寻求专业心理帮助 家长在面对青少年较为严重的抑郁情绪时,可以求助专业心理健康从业者,用科学有效的专业治疗技术帮助青少年远离抑郁。 ★ 3 学校篇 1、全面看待青少年 学校教师可以全面地评价青少年,不要唯成绩论,引导班级形成良好的风气,发挥积极的群体效应,减少青少年抑郁情绪发生的风险。 2、重视青少年心理健康 学校可以积极开设心理健康相关课程,帮助学生和父母正确认识青少年抑郁情绪,帮助学生掌握自身情绪,乐观面对生活。 ——部分内容源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拥抱好心情——抑郁心理自我调节》 以上的这些方法你都学会了吗? 部分文字参考:郁金香陪伴出版《回到人间》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拥抱好心情——抑郁心理自我调节》 Ps:最后献上遇见抑郁情绪时的简单tips 方法一 从出门买杯热奶茶、去健身房1小时开始 给自己制定一个具体可以实施的明确目标 将生活和情绪掌握在自己手里 方法二 每天对自己说一句“今天我真厉害!” 找到自己的优点 让苛刻的完美远离生活 要知道,顺利度过今天的你,很棒! 方法三 运动!运动!运动! 在阳光下慢跑 既能让身体健康,又能愉悦心情 可以说是一箭双雕 方法四 如果想找一个人倾诉 不如来拨打团区委的青心热线 027-83223770 24小时接听 建议拨打时间:9:00—21:00 专业心理咨询师免费听你倾诉 全程保密,放心拨打吧 还可关注“青春临空港”公众号 打开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平台 线上填写心理咨询问卷 专业心理咨询师将全程追踪 为青少年排解不良情绪
 
            【婚姻家庭】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适用及认定标准 ——林某诉陈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林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睿。陈某晴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于2014年由陈某之姊陈某丽收养,并办理收养登记,实际由陈某、林某进行抚养。 陈某年工资收入342600元。林某现无工作,每月收取房屋租金6000元,陈某公积金收入每月4000元,由林某保管。林某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未来生活困难,要求陈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200万元及其未来20年的生活费861660元。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林某和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予以认可。陈某睿患病长期就医,家庭负担沉重,且结合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方面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林某照顾孩子起居就医等时间较长,付出较多,可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的原则,应对林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法官后语】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在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把握离婚经济补偿的相关认定标准,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重点问题。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是将适用前提限定为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实生活中,夫妻一般不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故普遍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导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率偏低。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取消了夫妻财产制方面的适用前提,使该制度得以适用于所有的夫妻关系,还增加了确定补偿具体办法的路径指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无法衡平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该制度不区分夫妻财产制类型一律适用,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二是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三是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此外,离婚经济补偿的执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行扣除经济补偿,再进行财产分割的做法,以确保补偿金应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物权】 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享有特殊财产权 ——周某媛诉某中学等所有权案 【基本案情】 陈某秋为某民办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某中学)首任校长。该校由某医疗设备公司、某手套厂共同举办,是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机构,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陈某秋与周某媛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女儿陈某怡、儿子陈某苗。陈某秋去世后,陈某怡、陈某苗作出书面表示:其父亲陈某秋享有的本案权利,由周某媛全部行使并予以主张。周某媛持陈某秋的《聘书》《关于某中学举办者的变更申请书》和《关于陈某秋同志享有某中学资产份额和收益的承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中学享有的资产份额。 【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投入学校的资产和积累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共有权或收益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也是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出资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享有类似于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无论是某中学董事会抑或是某中学出资人(举办者)某手套厂、某医疗设备公司均无权确认由陈某秋享有某中学三分之一的资产份额和收益。其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本案中,对某中学举办者的变更,某市教育局并未核准。最后,民办学校举办者是与身份紧密相关的权利,体现为身份上的权利,亦不能被继承。故判决驳回周某媛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具体来说,出资人是否享有出资财产所有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学校的财产享有特别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集中在财产性权益方面,不能把出资行为和捐资行为相混淆。因此,出资非营利民办学校不会导致财产权灭失。按照民办教育财产权制度的安排,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视为经济投资行为,具有股东财产权,但该股东财产权受公益目的和教育特殊性限制。因此,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财产性权益主要表现在出资人拥有参与出资财产管理权、出资资金转让权和学校剩余财产奖励权。 【土地】 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吴甲诉某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基本案情】 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为某经济合作社的村民。1999年,经济合作社的社员对该村的责任田进行承包,吴甲承包的土地总面积为4.06亩。2017年7月5日,恩平市人民政府向吴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吴甲、冯某、吴乙、梅某、吴小乙等9人为责任田承包者,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为7.01亩。某经济合作社决定于2018年9月5日召开村民大会给予征地补偿款,村民大会中通过按户籍人口占六成,1998年以前分田人口占四成的方案进行补偿。吴甲确认梅某等三人已收到按人口名单公示的征地补偿款,但在经济合作社公示的按责任田补偿分配的名单中没有梅某等三人的名字。吴甲遂以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是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承包者为由请求经济合作社支付其按责任田比例分配的征地补偿费。 【裁判要旨】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的承包方家庭成员梅某等三人享有分配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费的权利,经济合作社应支付三人征收补偿费用21420元。经济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是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已于2017年7月5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济合作社于2018年9月通过的民主决议将责任田分配人口限定为1999年以前的责任田人口,剥夺了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与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经济权益的资格,侵害了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按照经济合作社的分配方案,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按责任田比例分配的征地补偿费用合计为21420元,故一审判令经济合作社向吴甲支付其家庭成员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的征收补偿费用2142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法官后语】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吴甲家庭承包户成员梅某、吴小乙、冯某能否取得征收补偿费用的关键在于该三人是否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已于2017年7月5日确定为经济合作社的责任田承包者,该三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经济合作社的民主决议将责任田分配人口限定为1998年以前的责任田人口,剥夺了该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因而,该三人享有公平、平等分配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费的权利。 【生态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应依法赔偿 ——杨某柳诉投资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柳于2016年购买投资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屋一套,交付使用后,发现房屋屋顶平台装有油烟设备3套,油烟设备开启后震动、噪声较大,并伴有油烟飘入室内,致其无法入睡,另行租房居住。投资公司出售房屋时未告知该情况,楼盘沙盘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标注。杨某柳诉至法院,请求投资公司限期拆除油烟设备,并赔偿其房屋租金损失费2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公司进行了整改。 【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投资公司安装的油烟设备所产生的震动、噪声和油烟对杨某柳构成侵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投资公司未能就整改后是否达标进行举证,视为举证不能。投资公司的整改行为有改善效果,据此可以证明通过整改的方式可以降低环境污染,故无须拆除已安装的油烟设备。油烟设备产生的震动、噪声和油烟,致使杨某柳无法入睡,侵害其人身权益,造成相应精神损害,故支持杨某柳的赔偿精神损失费诉求。 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我国法律未明确“精神损害”的含义,实践中常限缩解释为肉体痛苦引发的精神痛苦。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正确认定环境精神损害应把握以下两方面:第一,环境精神损害必须基于对人身权益的损害,从而排除财产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第二,环境精神损害中的精神痛苦不以肉体痛苦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正确认定严重精神损害,可以通过以下三步进行考量:第一,精神损害的产生超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第二,精神损害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第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明显不足以救济被侵权人。 环境侵权案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损害程度,在不同的限额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分级限额并非绝对限额,环境精神损害的主观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赔偿数额的认定仍应以法官自由裁量为主,但应充分参考分级限额,以保证类案的相对类判。由于精神损害无法真正被填平,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客观考虑赔偿数额是否足以抚慰被侵权人。 【房屋买卖合同】 涉“学区房”纠纷的法律问题 ——傅某田、傅某仙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房地产公司在售楼活动中宣传某公馆“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5月20日,傅某田、傅某仙的女儿傅某珍向房地产公司预订了其开发的一套房屋。5月28日,傅某珍、傅某玲找到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确认孩子入学问题,销售员承诺购买该房屋,业主的孩子能入读其意向小学。6月21日,傅某田、傅某仙与建设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并支付工程费8500元。6月22日,傅某田、傅某仙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6月25日,双方办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傅某田、傅某仙支付了房屋买卖契税等费用,随后被告知无法落实孩子入读意向小学。傅某田、傅某仙认为其购房的主要目的即孩子入学问题无法满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承担利息损失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不能兑现业主孩子入学承诺,构成违约。傅某田、傅某仙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系考虑外孙入学问题,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对方因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工程费、税费及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关于傅某田、傅某仙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酌情认定为2万元。经法院向房地产公司释明双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房地产公司主张傅某田、傅某仙返还房屋及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登记产生的税费由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后语】 涉“学区房”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区分开发商宣传的“学区房”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开发商宣传的“学区房”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且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存在重大影响的,该广告和宣传应视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要约附属于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购房者基于此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视为对广告内容产生了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应得到保护。 2.责任承担。在广告和宣传属于要约的情形下,开发商如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而如果广告和宣传仅属于要约邀请的,开发商在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情形下,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购房者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购房者有证据证明其购房的主要目的是让孩子进入开发商承诺的学校学习,一旦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该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 “径行支付”类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代位权制度的融合 ——某医院诉冷某林、律师事务所医疗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1日,冷某林乘坐案外人曹某山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后,于当日进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冷某林欠付医疗费425389元。2017年,冷某林就该交通事故赔偿向A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山、某花木场等赔偿各项损失,但对于医疗费部分,冷某林仅主张了其自行支付的20134元,对于欠付的425389元,冷某林主张由曹某山向某医院支付。2018年4月20日,A法院判决确定冷某林欠付的医疗费应由事故各方按照责任比例径付给第三人某医院。该判决生效后,花木场履行了判决,曹某山经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 【裁判要旨】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一十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冷某林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至某医院救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对于未付医疗费,冷某林负有支付义务。龙岗法院判决对案外人曹某山及花木场应向冷某林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冷某林应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的责任作出“直接清偿”的代位处理。某医院与冷某林之间形成合同之债,冷某林与曹某山、花木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 以本案医疗服务关系为基础来分析,某医院为债权人,冷某林为债务人,曹某山、花木场为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依相关判决径行向债权人给付,但在次债务人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消灭,次债务人仅在其债务范围内,加入对债权人之清偿。A法院的判决并不免除冷某林作为患者直接支付医疗费的义务。但是冷某林支付后,有权向曹某山追偿,在曹某山已支付的范围内,冷某林免除支付的义务。 【法官后语】 “径行支付”类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尤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官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往往会选择判令肇事者或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伤者的医药费。虽然“径行支付”类判决在“三角债”的处理上具有简便、效率的优势,但此类判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案件中直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会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对判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 对此问题,在“径行支付”类判决中可以引入代位权制度为理论基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以“债权人接受履行”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前提,即只有当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后,才发生相应两组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即取得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但在次债务人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消灭;次债务人仅在其债务范围内,加入对债权人之清偿。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之债权形成连带债务关系,任一债务获实际履行,则另一债务实为消灭。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之债权,发生诉讼法上“债权保全”的法律效果,一旦债务人自己清偿了债权人之债权,则可以解除“保全”,继续向债务人主张其债权;而一旦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则发生实体法上消灭“冻结债权”的效果。 【买卖合同】 以“封建迷信”为交易目的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赵某萍诉王某萍、珠宝文化公司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王某萍系珠宝文化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赵某萍参加了王某萍于2015年11月1日在其家中组织的“易经风水高端私人聚会”,主要宣讲水晶洞具有转运招财等特殊功能的风水内容。2015年11月3日,赵某萍在珠宝文化公司购买了5个水晶洞,支付了一半价款97218元,另向王某萍出具了余款97218元的欠条。赵某萍称其按照王某萍和“风水大师”所说天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但生意比原来还差。后赵某萍醒悟,找王某萍要求退款,王某萍拒绝。故赵某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向赵某萍退还货款97218元,取回货物5个水晶洞,赔偿损失291654元。王某萍反诉要求判令赵某萍支付水晶洞欠款97218元,支付利息损失。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萍与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案涉合同无效,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应将收取的货款返还赵某萍,赵某萍应将案涉水晶洞返还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王某萍、珠宝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民事活动均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坚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案涉合同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本案合同传递的系不劳而获、不务实际、崇拜虚无的封建迷信思想,明显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本案中,珠宝文化公司通过组织风水聚会活动宣讲风水、招财、转运等封建迷信思想,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故本案买卖水晶洞的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赵某萍有权要求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退货退款;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无权要求赵某萍继续支付剩余货款。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中需要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涉案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为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过程反映了国家的社会价值取向,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缺乏裁判依据的,可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但由于公序良俗的内涵较为丰富,给司法裁判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尺度,易出现价值取向判断的分歧。本案中,赵某萍通过购买水晶洞并向其浇水许愿等方式来达到发财的目的,将自身命运寄托于虚无缥缈、宣扬不劳而获的迷信思想显属荒谬。法律不保护以封建迷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案涉水晶洞买卖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为无效合同。 【借款担保】 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和责任承担 ——周某诉莫某等借款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莫某共向周某借款5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3%,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莫某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15年8月23日,莫某尚欠周某本金470600元、利息70500元,该款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清偿。2015年8月25日,某集团南宁分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并承诺具备合法的担保资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至莫某完全清偿债务为止,莫某签字确认。2016年2月24日,周某诉至法院,请求莫某偿还尚欠本息,某公司、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某集团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能否对外担保。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未经某集团的书面授权而出具《担保承诺书》为莫某的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承诺书》应为无效。 第二,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违规对外担保是否需承担责任,需承担何种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某集团南宁分公司明知自己无权进行担保却为莫某向周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尽到应尽的审慎和注意义务。故某集团南宁分公司对莫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清偿责任。 某集团、某集团南宁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首先,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一条不再禁止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但必须经过公司相关决议程序。对于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未经相关决议程序的,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相对人只需证明其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即可判断相对人为善意,进而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其次,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无效情况下,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规则,意味着担保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区分担保人是否有过错的情形进行责任分配,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强调责任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是公司的分支机构违规担保的效力及赔偿认定的规则,其立法意旨是寻求对股东利益与善意相对方信赖利益的平衡保护。本案属于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情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与《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则一致。 【民间借贷】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初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2日,初某将现金1万元交付给李某,李某为初某出具收款条。6月15日,李某将1万元存入农业公司,并取得农业公司出具的借据一份。借据中载明收到初某现金1万元,借入经办人为李某。初某持收款条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裁判要旨】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初某据以起诉的收款条只能证实李某收到初某交付的1万元。李某提交的借据为农业公司对外出具的制式借据,其时间与初某提交的收款条时间相距不远,可以证明初某交付给李某的1万元存入了农业公司。同时,初某认可自身手中掌握时间在先的由农业公司出具的借据,该借据与本案借据高度类似,可见初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不止一次钱款往来。综合分析来看,本案中初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初某与李某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故驳回初某的诉讼请求。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关系包含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有可遵循的一般规则,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没有统一标准。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确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 【侵权赔偿】 民事自助行为是否超过必要范围的认定 ——刘某锋诉采石场等侵权责任案 【基本案情】 刘某锋与采石场签订的《承包生产经营合同》因关涉秦岭生态环境治理,双方为提前解除合同发生纠纷。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刘某锋投资的采石场设备归其所有;刘某锋应向采石场支付30万元承包费。判决生效后,采石场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7月24日,刘某锋履行付款义务后,派人到采石场协商拉设备时,庞某山、庞甲以其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由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后刘某锋以采石场、庞某山、庞甲、庞乙侵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共计59万元。 【裁判要旨】 陕西省洛南县法院一审认为刘某锋所诉侵权基本事实不成立,亦不支持其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判决驳回刘某锋的诉讼请求。刘某锋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省商洛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刘某锋主张的侵权事由有无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自助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采石场方的阻拦行为为民事自助行为,关键在于该自助行为是否存在不当。采石场方仅是阻拦,在争执发生后立即报警,因此该自助行为合理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侵权。(二)刘某锋诉请赔偿损失有无事实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从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考量,刘某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59万元的主张,一审判决认定该节事实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赋予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但受害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且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自助行为的认定。民事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重要手段,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自身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现实紧迫的侵害;二是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若不采取及时措施,权益可能难以实现;四是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五是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求助有关机关处理。结合本案,采石场为了取得承包费,仅是实施了阻拦行为;在与刘某锋发生争执后立即报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 2.自助行为在诉讼执行环节的认定。采石场在生效判决执行阶段是否还能采取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对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是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施的合理行为。因此,采石场虽已通过法院申请执行,但在紧急情况下,阻止设备被拉走的自助行为应得到认可。 【侵权】 委托监护的认定及赔偿责任 ——曹某某诉姜某某、何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基本案情】 死者系原告曹某某的独生子,被告姜某某、何某平系夫妻关系,与曹某某两家系同村邻居。经两家商议,姜某某从2024年5月6日开始照管曹某某儿子日常生活,照管费用为1100元/月。2024年8月4日下午,曹某某儿子趁无人看管时外出玩耍,当天天气为台风雨天,曹某某儿子不慎落水溺亡。曹某某认为,因姜某某、何某平作为委托监护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曹某某儿子不幸溺水身亡,故请求判令曹某某、何某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81195元。 【裁判要旨】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将儿子委托给姜某某照管的行为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因姜某某未正确履行监护义务致使曹某某儿子意外溺水身亡,曹某某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姜某某收取了曹某某方支付的两个月托管费,但其照管行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属于邻居间互帮互助的范畴,据此酌情确定减轻姜某某20%的赔偿责任。何某平并未参与接受照管曹某某儿子沟通商议过程,亦未收取曹某某方支付的照管费用,对曹某某儿子本次溺水身亡事故没有过错,法院驳回曹某某要求何某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曹某某未按时交纳上诉费,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后语】 委托监护的实质是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我国的司法实践承认委托监护的效力。 委托监护的成立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对监护人的责任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对其他履职监护人致被监护人伤害或死亡的,可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在委托监护关系中,受托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看受托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受托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如确因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行为而导致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时,亦应考量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道路交通】 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形下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损害的责任认定 ——占某诉财险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凌晨,应某1(时年15周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林某、袁某、占某,与驾驶货车的赵某发生碰撞,造成应某1、林某、袁某、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应某1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林某、袁某、占某无责任。案涉货车的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系运输公司,赵某系案涉车辆实际车主,财险某支公司系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单位。 【裁判要旨】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搭乘人员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搭乘人员虽为未成年人,但是其应有相应的识别能力。在明知应某1未成年、不可能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且共同搭乘超过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荷载人数的情形下,仍自甘风险搭乘该摩托车并且未佩戴头盔,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其次,聚众斗殴虽系交通事故之肇因,但两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证驾驶明显属于重大过失,不满足好意同乘减责之构成要件,故应某1等人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官后语】 好意同乘即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在好意同乘致害中,好意人过错和搭乘人员自身过失等因素的介入,导致双方责任承担不同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此,《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类案件中,一方面要考虑好意人过错,也应当考虑搭乘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若同乘人明知驾驶人酒驾、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对驾驶人危险行为未加阻止等,搭乘人员知悉车辆之危险性仍然同乘,且危险性是搭乘人员作为“理性人”应当预见的,则构成“自甘冒险行为”,但并不因此排除好意人责任,而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予以减轻,可减轻好意人之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法定减轻与过失相抵规则是彼此独立的责任减轻事由,一方面,好意人可基于双重理由而获责任减轻;另一方面,即使好意同乘减责事由不成立也不妨碍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雇员受害赔偿】 “从事雇佣活动”的综合判断 ——寇某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建筑公司承包某项目,含建筑主体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和装修工程。2019年8月9日,寇某经他人介绍到项目工地做杂工,在绿化景观工程班组中主要从事平整土地、打扫卫生等劳务,工资由建筑公司直接从公司账号向工人转账发放。2019年12月4日,寇某下班后前往工地食堂就餐,因食堂门口道路湿滑结冰不慎摔倒,导致其右手受伤。 【裁判要旨】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案,第一,从地点上看,寇某所就餐的食堂,位于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内,属于一个较为封闭的范围。第二,从时间上看,寇某的务工、就餐、休息等行为时间上存在混同和接续情况。第三,从形式上看,事故发生时寇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寇某下班后去食堂就餐的行为与履行劳务活动存在内在联系。第四,寇某就餐排队时不慎摔倒受伤,作为建筑公司对其食堂活动范围内,亦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受伤,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和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对于寇某在本案中的人身损害,依法酌定由建筑公司承担50%的责任,寇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后语】 认定雇员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损害,是确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一般应综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范围,雇员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二是时间,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三是地点,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位置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其中,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第一,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应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员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第二,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观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第三,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只要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劳动】 劳动者是否适用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 ——王某诉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乙方)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文化传媒公司(甲方),负责“××吃播”及“大胃王××”网络节目的运营。双方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他与公司相类似的活动,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规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100万元。 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从文化传媒公司离职后,参加影视发展公司推出的“××大胃王”项目。文化传媒公司认为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支付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100万元。王某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故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参与的影视发展公司推出的新媒体业务“××大胃王”项目与文化传媒公司的活动内容相近,违反了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的相关约定,应按照该份协议约定支付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互联网直播类节目的新颖性是该类节目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关系到文化传媒公司的收益,而王某作为行政人员能接触到涉案项目的相关商业秘密,且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故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此外,王某并未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违约行为给文化传媒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王某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酌减不予采信。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网络直播中的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述条款规定了经营活动的商业秘密范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属于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新颖性是网络直播节目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有鉴于此,与网络直播有关的创意应属于商业秘密。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可能存在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因此,法院有必要在劳动者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考虑用人单位的损失时,应客观考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的全面影响,综合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具体情况,判断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 【公司】 股权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权利边界的司法认定 ——吴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案 【基本案情】 吴某系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担保某集团公司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某集团公司、吴某于2010年1月8日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吴某将持有的70%股权转让给某集团公司指定的实业公司,待某集团公司债权获得清偿后,该股权无偿返还吴某,随后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并完成股东及出资变更登记。2019年7月22日,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后,董事会决议取消吴某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身份。吴某认为实业公司是基于股权转让担保受让的股权,并不享有股东表决权,故股东会决议应当因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而不成立。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框架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条款在性质上属于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股权让与担保行为本身应认定合法有效。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以受让或增资的方式取得股权,是期待以股权价值担保其债权未来可以实现,并非以成为公司股东参与管理、获取分红为直接目的。因此,债权人形式上为公司名义股东,仅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获得股东红利等实质性权利,实业公司就该让与担保部分的股权不享有表决权。 【法官后语】 股权让与担保,即债务人将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清偿后股权返还于债务人;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可就股权变价并经过债务清算后受偿。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股权受让人(名义股东)的权利边界涉及以下三方面: (1)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性质是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抑或股权质押。对于商事主体之间在股权让与担保协议中约定了受让人具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 (2)名义股东在目标公司内部的权利边界。若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告知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系“股权转让”,目标公司亦按照股权转让为受让人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则认定受让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反之,受让人不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债权人。 (3)名义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当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标的股权时,实际股东既可以请求确权,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障自身权利。当股东因出资瑕疵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名义股东无需与实际股东就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 责任保险理赔应否一律以损失实际发生为前提 ——体育公司诉某保险延庆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体育公司与某保险延庆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经营的一处高尔夫俱乐部投保公众责任保险。2018年7月27日,该高尔夫俱乐部内发生高尔夫球伤人的事故,造成第三人(郑某,时年2周岁)受伤。2024年1月11日,体育公司(甲方)与郑某之监护人郑甲(乙方)签订赔付协议,因小孩年龄尚小,暂不适合做全麻手术,经双方协商,甲方已经一次性赔付乙方所有损失及手术费用合计3万元,甲方就此事故赔偿责任终止,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双方签字生效。 某保险延庆支公司以体育公司所支付的3万元并非受害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为由拒绝赔付除实际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故体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保护儿童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考虑,体育公司与郑某的监护人郑甲私下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基于体育公司已实际向第三人足额支付3万元赔偿金的事实,体育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就实际承担的损失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保险延庆支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故判决某保险延庆支公司给付体育公司保险赔偿金3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就未实际发生的手术治疗费用予以赔偿。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基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损失实际发生后,方能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实践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第三者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但被保险人无力赔偿或怠于赔偿;二是第三者目前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但未来必然会发生损失,基于及时定分止争的意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提前履行赔付义务。对于第一种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解决路径,即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应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应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履行的,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对于第二种特殊情况,实践中处理思路不一致,支持者多以双方和解数额并无不合理且被保险人已经实际支付为由判令保险人予以赔偿,即认为第三者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但只要其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并未超出合理限额,被保险人也已实际支付,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付义务;反对者则以第三者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可再行主张为由不予赔偿,例如对“二次手术”费用等能够明确期限的损失,在没有有效鉴定意见支持的前提下,为避免道德风险,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则更为合理。就本案而言,第三者年龄尚小,直接进行全麻手术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即时执行矫正手术风险过大,如坚持以第三者“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行赔付的观点,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权利都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亦不利于定纷止争。 【金融】 可疑交易下发卡行违反保障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认定 ——周某萍诉甲银行中南路支行借记卡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被告甲银行中南路支行为原告周某萍开通银行借记卡账户并向其发放借记卡。2017年8月10日16时47分至18时14分之间,涉案银行卡账户发生283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均通过境外第三方快捷支付发生且对方账号一致。原告于同月16日将涉案银行卡永久挂失并于次月4日报警。同年11月27日,原告将该银行卡剩余款项取出并销户。此后,原告称前述交易均为他人盗刷,并认为被告由于未能妥善保管原告交付的资金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前述交易对应的存款本息。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原告涉案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原告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在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尤其在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时,商业银行的相应通知、审慎义务等属于其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本案中的交易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同时,在原告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情况下,被告无法就原告未收到涉案交易短信通知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结合前述两项,应认定被告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进一步地,被告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商业银行是否已适当地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盗用是银行卡开户行作为储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越发紧密,通过支付宝等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银行账户交易均为无卡交易。无卡交易背景下不存在伪卡盗刷的情形,故此时认定商业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义务主要在于审查银行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慎、通知义务,相关依据可参考《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涉案交易为异常、可疑交易,在原告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未提供相应证据反向证明,参照相关规定可认定被告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旨与理念一致。 【知识产权】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电影类作品的认定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某超联赛公司(甲方)与甲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某超联赛视频,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直播、录播、点播、延播;除合同内所约定的门户网站外,甲方不得再与其他网站进行任何形式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乙公司所有的×凰网等。乙公司为×凰网所有者,负责该网站的运营。在×凰网“某超”栏目下,可进入“体育视频直播室”。在其预告页面上注明“×凰体育将为您视频直播本场比赛,敬请收看!”字样。甲公司对该直播室涉案两场比赛的实时直播视频进行了公证。上述两场比赛,均有回看、特写,场内、场外,全场、局部的画面以及全场解说。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害其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消除影响等。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应当认定为作品。丙、乙两公司以合作方式转播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判决乙公司停止播放某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为甲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既不符合电影类作品的固定要件,亦未达到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故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未构成电影类作品。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独创性的有无,非独创性程度的高低。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理解,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整体、体系上予以解释。二审法院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解释过度限缩了该类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某超联赛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的制作存在较大的创作空间,并不属于因缺乏个性化选择空间进而导致表达有限的情形。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而不属于录像制品,被诉直播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著作权认定的争议有两方面,一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是否满足作品的独创性;二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满足电影类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实践中,绝大多数否定体育赛事节目构成电影类作品的案例,主要理由是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无法达到电影类作品所要求的高度。网络实时转播的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满足“固定性”的要求,也有不同的观点。 作品的独创性源自作者的创作,是否存在创作这一事实行为,只能定性,而无法定量。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我国著作权法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著作权基于作者的创作自动产生,邻接权基于传播者的加工、传播行为而产生。著作权法对邻接权单独设置是为了拓展保护,而非限制保护,电影类作品和录像制品分别作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客体,其实质性区别在于连续画面的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此外,对于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并不能等同于“固定”或“稳定地固定”,其规范意义在于摄制者能够证明作品的存在,并据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保留独创性要件,具体规定为“具有独创性”,而非具有较高独创性。同时,对形式要件限制则更为宽松,仅需要“以一定形式表现”即可。再审判决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契合。 【行政】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擅自变更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甲旅行社诉某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4日,多人向某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提交举报材料反映甲旅行社、乙旅行社、丙旅行社在共同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次日,某市文旅局决定立案查处,并在11月19日至12月14日对涉案旅游行程带团领队张某、乙旅行社同业部经理王某某、丙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杜某、甲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曹某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后,甲旅行社提交申诉状。2019年1月25日,市文旅局应甲旅行社申请对处罚案举行听证会。3月18日,市文旅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甲旅行社罚款十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遂成讼。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甲旅行社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了旅游行程安排的问题。甲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无权代替旅游者进行权益判断,其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属于超越权限自作主张的行为。第二,甲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的问题。首先,作为旅游产品的核心内容,如果未经旅游者同意而进行变更则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其次,涉案旅游活动中旅游行程是否变更了核心内容具有专业性及复杂性,对此,法院应尊重旅游主管部门在专业领域的首次行政判断权。市文旅局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结合案情,认定甲旅行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甲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甲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产品的核心内容,造成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严重损害,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政责任。二是,本案虽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情形,但并未构成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本案判决采用了观点一。两种观点分歧在于如何判断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造成旅游者权益的严重损害。对于该条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从旅游法制定的背景及立法目的来看。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等。二是对于是否应当考虑旅游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行程安排擅自变更,使用不可抗力进行主观无过错的抗辩无法成立。三是是否造成旅游者权益严重损害的判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司法机关应当在尊重旅游监管部门初步判断的基础上,审查旅游监管部门作出的认定是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刑事一】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 ——蔡某娥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娥精神分裂症发作,厌恶其女儿小熙(化名,殁年3岁)的哭闹行为,用剪刀捅向其腹部,在发现尚有生命特征后,用双手掐住小熙的脖子直至确认其已无呼吸后松手。经鉴定,被害人因口鼻部及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腹部被单刃尖刀刺伤为其辅助死因。当日8时许,蔡某娥主动报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司法精神病鉴定:(1)蔡某娥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蔡某娥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蔡某娥目前有受审能力;(4)蔡某娥案发时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娥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发病,因无法忍受女儿的重复话语进而持剪刀插其女儿肚子,后又实施掐脖子等行为,甚至将作案工具剪刀丢到厕所,洗澡并主动报警等,均表明其尚未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故依法应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在此情形下,其持剪刀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蔡某娥系自首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对于精神病患者,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是行为人作案时有无辨认、控制自己的能力,而如何评定要以证据为依据,不能主观臆断。具体到本案,蔡某娥对做了什么、为什么要做、捅了被害人什么部位都说得清楚,说明其思路清晰。因此,经过司法鉴定与法院审查,蔡某娥在本案中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的量刑考虑有三,一是案发后蔡某娥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二是蔡某娥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亦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三是本案被害人系蔡某娥的未成年女儿,从情感道德角度来说,事件的发生本来就对蔡某娥精神上造成了足够大的打击和摧残,其本身犯罪性质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蔡某娥量刑有期徒刑四年,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二】 醉酒后点燃停放在居民区附近电动车的行为定性 ——陈某放火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为寻求刺激,酒后试图用打火机点燃丁某明停放在一楼门外的电动车未果,遂点燃电动车上的手套,后又将打火机投入着火的手套中离开。本次着火导致丁某明的电动车烧毁、邱某敏的小型客车多处受损,所处街面房房门和墙壁被熏黑、街面房墙边(重力墙)堆放的木板过火。经鉴定,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3370元。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其亲属积极赔偿丁某明、邱某敏,均取得了谅解。 【裁判要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公诉机关以陈某行为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放火罪,原判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根据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即电动车的燃烧已引燃旁边的木板及下水管,而点火时间又发生在火灾不易被发现的凌晨,如果不及时扑救,存在火势进一步扩大而危及周边众多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陈某熟悉案发现场及附近情况,其在点燃电动车手套后即离开,对其点火行为可能引发火灾造成周边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定罪错误,致量刑畸轻,依法应予纠正。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改判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用点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要看点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主观上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 1.在客观层面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是否存在具体危险,应当采取一般人的标准,立足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处于逼近实现的阶段或者状态,还要结合点火的对象、时间、地点、气候、环境等方面进行考察。本案中,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案发现场还有物品在燃烧,而点火时间又发生在火灾不易被发现的凌晨,如果不及时扑救,存在火势进一步扩大而危及周边众多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其次要根据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就放火罪而言,因果关系判断主要表现为直接性、可控性与高度盖然性。本案中,不论是时间还是空间,火势在一定程度达到了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结合当时的现场情况,可以判断相关危险的现实化具有较大可能。 2.主观上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不能以行为人的供述作为认定的唯一或者最重要的证据,关键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一是点火行为在客观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结果会发生及对此的认识程度。本案中,为使火烧得更旺,陈某又将打火机扔进着火的手套中,未考虑后果,就直接离开现场。同时陈某熟悉案发现场及附近情况,明知周围房屋密集居住人员众多,仍点火后离开,可以认定其对点火可能引发火灾造成周边居民区人身、财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刑事三】 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成立自首 ——李某新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新与被害人吕某系同村村民,案发前双方并无矛盾。2019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新酒后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口角,驾驶机动车行至村牌楼时,将由此经过的被害人吕某撞倒后,驾车再次对吕某进行碾压。被害人吕某被送到医院后,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2019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新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新酒后驾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新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成立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法定要件,李某新在案发后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却未能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予以如实供述,其行为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李某新驾车两次撞击并碾压吕某某,造成吕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在一审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对主观心态提出辩解是否影响如实供述,进而影响成立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主要或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犯罪的主观心态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事实,理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自动投案不存在争议。关于如实供述,李某新到案后虽然始终承认人是其撞的客观事实,但对于主观方面却归责于大量饮酒,否认其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此处“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指的是被告人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自己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的辩解,属于法律层面的评价;而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层面的要件,是判断其是否成立如实供述的重要标准之一。 【刑事四】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法理认定与路径 ——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曾在某公司负责平台数据编写和维护工作,并于2019年4月离职。因对离职待遇不满,罗某某于2019年4月5日编写脚本,利用工作时得到的某公司阿里云账号密码,将该公司存放于阿里云服务器的后台数据进行删除,造成合作方某俱乐部的选手图片无法显示,无法进行有效点击。案发后,某公司向某俱乐部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罗某某家属代为向某公司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于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被害单位在恢复、收集被删除的图片上并未支出必要费用,且除赔偿涉案3万元款项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实际进行过赔偿。因此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约4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金额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所扣押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中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应如何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第一个层次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如本金损失。第二个层次的直接经济损失除“直接减损”的价值外,还包括必然的其他减损,如利息损失。特别是当“直接减损”无法核算的时候,修复所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及其他必然产生的减损就成为“直接经济损失”的代位选择。 本案中,认定被害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按照以下顺序考量判断:第一,为及时恢复删除的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害人受到损害之后,首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是在避免产生其他直接关联损失之前提下“及时”恢复功能、数据。第二,若是图片无法恢复,则“及时”重新收集相关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为替代性费用。若被破坏的是系统功能或应用程序,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重新更换系统功能或者程序所需支出的费用为替代性费用。第三,穷尽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系统数据、功能、应用程序均无法恢复或者替换,被害人确已无法履行合同,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该违约责任应仍以直接损失为限,而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执行】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 ——蒋某某诉白某甲、白某乙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因白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某某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查封了白某乙所有的A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白某甲系白某乙之女,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离婚时约定A房屋待白某甲成年后,转为其所有。蒋某某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A房屋时,白某甲已满18周岁,故白某甲针对桃江法院(2024)湘0922执58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桃江法院裁定中止对登记在白某乙名下房屋的执行。蒋某某对裁定不服,向桃江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乙及其前妻仅是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但是并未将房产办理至白某甲名下,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白某乙将房产过户至白某甲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白某甲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白某甲不能基于案涉房屋受赠人身份排除强制执行。故判决准许继续执行白某乙所有的房屋。 【法官后语】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即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继续或停止,在实质上则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的矛盾和冲突,即需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等确定的请求权何者效力优先。 本案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经登记才具有对抗执行的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房屋赠与中,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之前,受赠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本案中白某甲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依据蒋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整理:杨心仪、肖义虎、陈美君、杨雨晨、黄怡、谷云、马春雨、董苗苗、于珂、韩祎玮、何靖雯、叶童、齐天怡、王若绮、任愿达、孙康康、张静楠、翟宇亮、王金茹、李静、李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还不知道:古代刺客行刺君王,有多少成功的案列?他们又是如何刺杀的读者,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古代侠士之风盛行,很多势力蓄养刺客,趁敌国首脑巡视,或是演讲时间,来个三枪六洞,即便不死也能制造出混乱。 那么在几千年的封建史,有哪些刺客成功刺杀了君王,他们又是如何刺杀的呢? 说到刺客,最有名的就是荆轲了。他本来就是一名侠士,后来游历到燕国,为太子丹所赏识。燕国灭亡之际,荆轲决定刺杀秦王报恩。他的刺杀计划还是比较周全的,付出的代价也很高。 首先他借了秦国叛将樊於期的人头,这就相当于投名状了,嬴政才会相信他。然后他又画下了燕国的地图,把匕首藏在了地图中。只是荆轲想着活捉嬴政,这样能够威胁秦国退兵且让出土地。 可结果嬴政在塔下疯狂走位,躲过了荆轲一波技能,最后配合队友将其反杀。荆轲在四大刺客中是最有名的,可惜还是失败了。 同列四大刺客的豫让,他漆身吞炭,多次刺杀赵襄子,甚至还曾躲在茅坑里伏击,不过最后也失败自杀。另外两个倒是成功了,专诸在鱼腹中藏匕首,成功刺杀了吴王僚,他自己则被侍卫乱刀砍死。 战国的聂政一人一剑,白虹贯日一般闯入韩都城,杀死了韩烈侯的叔父韩傀。因为担心连累家人,他用剑毁容挖眼自杀。 古代的刺客可真是高危职业,不管成功与否,下场基本都是死。先秦时期刺客都比较厉害,各国诸侯防范也不太严密,然而青史留名的四大刺客,只有一半的成功率!那么秦朝统一之后,有没有被刺杀而死的君王呢? 嬴政在位期间,经历过很多次刺杀。荆轲刺杀失败后,高渐离也曾搞过刺杀,但是嬴政走位太好,技能放空了。秦灭六国之后,有很多诸侯国的贵族不死心。 比如韩国遗臣张良,曾找到到一个大力士,想要在嬴政出行的路上设伏。可能因为荆轲之事,嬴政得了教训,居然安排了好几辆车。嬴政:你猜猜我坐在那辆车上?张良想碰运气砸一辆车,可还是猜错了。 之后在兰池宫时,嬴政又遇到了三个刺客,还好这次他身边有侍卫。嬴政表示当个皇帝太难了!经历这么多刺杀都安然无恙,说明想刺杀敌方首脑,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而放在科技昌明、监控完善的现代,还有高官政要被三枪六洞,魔王也想不通是为什么?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史,被刺杀而死的皇帝也不多,先秦时期的就不算了。后面死于非命的皇帝,大多是死于近臣毒杀,或者被逼迫自杀,而真正死于刺客暗杀的寥寥无几。 大家可能比较费解,如果策反皇宫里的侍卫,想刺杀皇帝不是很简单吗?明朝的嘉靖皇帝,在宫中差点被宫女勒死,如果不是宫女太过紧张,不小心把绳子打成了死结,嘉靖皇帝可能就一命呜呼了。那么为何古代刺杀皇帝这么难呢? 其实那些被毒杀的皇帝,大多是傀儡皇帝,或者是五胡十六国、五代十国,这样城头变幻大王旗的时代。在唐宋元明清这种大统一王朝,想要刺杀皇帝,跟自己当皇帝,难度基本是差不多。因为不可能嘛! 就拿下毒来说,皇帝的饭菜要经过层层关卡,一遍遍地试毒。末代皇帝溥仪回忆,他在紫禁城的那段时间,就基本没吃上一口热饭。 毕竟古代封建社会是家天下,皇帝一人身系王朝安危,所以他们身边全是武功高强的侍卫。这些侍卫都是知根知底的勋贵子弟,基本不可能被策反的。而且侍卫都是互相监督举报的,除非是王朝末期的傀儡皇帝,侍卫可能会跟随权臣发动政变,就像赵匡胤陈桥兵变。 太平时期策反侍卫刺杀皇帝,基本是行不通的。另外皇宫守卫森严,一到晚上宫门就关了,宫墙更是高达十几二十米,有哪位刺客能爬过去? 像荆轲那样的方式,在后来也行不通了。因为入宫都是要安检的,比现在上飞机还严格,别说地图了,就是春宫图你也得打开来看看。 最后就是和张良一样,趁着皇帝出行或者演讲,派人趁机刺杀。但古代皇帝都要清场,清完场后,方圆数里都要派兵把守,一个耗子都别想钻进去。 百姓可以看热闹,但得规规矩矩的,手必须放在身体两边,一旦你把手伸进怀里抓痒,可能就会被士兵当场射杀(违者射杀)。那些想站在二楼三楼看热闹的,劝你最好还是别去,皇帝出行有“乘高窥瞰者亦射之”的规矩。就是敢在房顶等高楼窥视的,直接一阵箭雨就射过去了。 所以说在大统一王朝的皇帝,基本没有被刺客刺杀的可能。唐朝倒是有很多刺杀事件,不过都是一些宰相被杀死,还能怎么办,只能自认倒霉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做抖音大半年了,先说结论,亏了40万。嗯,怎么亏的呢。其实呢,都折腾在这个装修啊,然后上样上面了。呃,所以说这里呢,给大家简单分享一下。 因为我在抖音上卖的是家具哈,如果说你也想在抖音上卖家具,那么首先能不能做?肯定是能,但是怎么做呢?首先第一个不要去羡慕这种大佬级别的,就是场均这种几百人上千人在线的这种,然后321上链接,刷刷刷,大家都去买,不要去羡慕这种,我就是做这种号亏了的。能不能做到2000人在线,能,而且第三场直播就能做到,我上周刚起了个号,第三场直播一个小时1.5万的闯关。2000人在线,但是没有用啊。 你做这一点的话,你必须自己是工厂,而且在家具来说,你是那种全屋定制的工厂,或者说你有大量的尾货。否则的话你是承接不了这一波技术流量的,你不要从你自己的产品多优质多优质在价格面前。你再好的产品,都会显得苍白无力。 所以说我认为对于80%的家具人来讲。你可能选择在抖音上销售家具最。就是最有性价比,最具有操作性的就是屏幕。那么平播的话就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你起号你要破这个流量池对吧,那么第二个问题呢,就是你破了流量池之后怎么去维持。还是先做结论,我的苹果账号其实算下来这两个月的话,他的GMV是要比淘宝的GMV更高。 但是算账算下来,他不挣钱,没有淘宝利润高,为什么?首先平台有五个点的扣点。然后其次呢,在抖音上,你如果说这个价格卖高了的话,那么。你的转化率下降是必然的,如果说你的价格卖的一点就是保持自己有一个微薄的利润,那么你最后算下来,你发现扣除这个钱串,扣除这个人工费用之后。 你基本上赚不到钱。嗯,目前的环境是,如果说你选择评估的话是它是每天能出单,而且出单量的话比淘宝要多,但是。你必须要去打付费,如果不打付费的话,你直播间基本上是零人在线,哪怕你之前就是破了这个场管,破了流量层也没用。 你连续几场没有成交,坐下来就会跌到零人在线,所以说你一直得用钱穿,得用付费去撬动更多的流量进来。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啊,你必须得有两个主播来轮流播才能维持平波,需要的这个直播时长一个。
 
            如何用数据赋能内容营销?先举个例子,假设我们今天呢要做一个素食的品牌。 首先我们先通过看素食这个标签下所提及的一些品牌,来真笔和筛选自己的竞争对手,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和素食一起的还有更多的像米粉。米饭以及火锅等这样正餐化的素质,这其实是更多的是因为受到口罩的影响,大家在家里烹饪的场景呢也变多了,所以这种半成品正餐化的素食有上升的发展趋势。 第二呢,可以通过相关的笔记数据去发现,大家除了对素食的味道感兴趣以外,也会关注是否健康的卡。营养等。 第三个是在微博上,我们会发现在小红书这些平台上,这些品牌更多的是投放一到5万粉丝量的博主,而且更多的是使用宅家必囤这样一个话题,发布的时间主要是在集中在晚上六点多左右,在这些前期的数据洞察可以对接。下自己筛选要选择的博主,以及后续做投放前中后各个环节优化,做很好的一个参考。 下面呢,具体讲讲怎么用数据批量来做博主筛选以及合作 第一步呢是初筛,通过数据筛选出近期粉丝量不高,但是曝光表现非常好的一批博主,接着主要从四个角度去判断博。主和品牌产品的匹配度,第一个呢是通过粉丝的画像看博主的受众匹配程度。 第二个是通过直播数据判断其带货能力和内容的转换率。 第三个是观察博主近期的表现,因为博主可能三到六个月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可以重点看他进最近一个月的表现。 第四是总结博主的。高频提及的品牌,从而判断博主个人的风格以及消费喜好是否与品牌的风格相匹配,然后关于投放后的数据监测和优化,更注意他跟微博微信的方式其实有不太一样的地方,微博微信他为了一个话题,更多的是做一个集中的爆发,所有内容他都集中在几天内发出。 达成抢占注意力的目的,但在小红书,抖音更多的发布意味着我们所有。
 
            如果说您现在的品牌不变,产品不变,成交率也不变,你运用新零售招商裂变的模式,这套玩法把流量扩大十倍,请问是不是可以帮你增长十倍的业绩呢? 如何利用爆品做新零售的招商引流模式,也就是拿出一款引流产品,可以少挣钱不挣钱,先把人吸引过来,然后加入他们的微信或者其他的交流工具,转化到私域里面,引导他们消费其他的产品或者升级代理。或者进行加盟,形成利益的链条,可以持续的盈利。 你记住市场从来不缺好的产品,缺的就是爆品,如何用一套爆品打造连锁加盟体系,形成百城千店,千城万店,有一家睡眠调理的企业,用一套睡眠调理的爆品,半年时间心中盈利七八千万,那么今天我就把这个模式通过这个视频分享给你,你也可以借鉴一下,靠用一下这个模式,那么这种模式的核心。 有顾客只要在我们平台上买了599元的产品,就可以成为平台的会员了,每个会员至少推荐三个人就可以退休了,推荐的越多收入越多后,具体怎么操作呢?首先顾客只要在我们平台上消费了599元,购买了一套产品,就可以成为VIP的会员了,分享推荐他人购买就可以获得用100元佣金,那么当会员推荐俩推荐够了两个会员了就可以。 这个平台的合伙人了,那么再推荐新的会员消费了,那么也会获得300元的佣金了,原来是100天变成300了,但升级为合伙人,同时呢,每个人需要给自己推荐的人贡献两个人,那么这也是退休还能躺赚的革新,你只要推荐了三个人了,你需要给你的推荐人贡献两个人,那么第三个人也会成为你贡献的两个人,也会为你贡献两个人,那么这两个也会成为合伙人,同时还会分。 别给你贡献两个人,那么你的团队就会实现自动化裂变了,那么这个是非常非常厉害的,同时因为你是合伙人,新会员开发的会员,然后呢,你跟下面会员之间还有一个利润的差额,那么这个奖励也是你的退休金,只要下边儿人想退休,想要免费用产品,那么你的团队就会持续不断的裂变,你就可以拿到退休金。 这就是用新零售的模式,拿一个产品蝙蝠一个品类。用一个产品就能干到一个亿十个亿,甚至上百个亿一只爆款的产品可以拉动一个品牌的价值,你看懂了吗?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让创业的机会,甚至只是兼职赚钱的机会越来越多,总是有部分人抓住了这样的机会,抓住创业机会的人现在都成了各行业的头部大咖;抓住互联网兼职机会的人早已赚的盆满钵满,简直不必专职混的差, 我们普通人都应该如何抓住这些机会呢抓住创业机会案例?最根本还是要从思维方式上就要改变自己,而且在确定目标后还要死磕的去执行,这两者都是成功的法宝。 选择一个好的有发展前景的赚钱项目,我们都要做仔细的分析,如自媒体,如抖音,如写作,这些都是非常好的项目,同时对营运人员的要求较高,如电商优惠券分享,就是门槛比较低的,但同时要求也必须会有社交营运的能力。 虽然这是一个好的时代,想到也要做到才能保证我们互联网创业或兼职赚钱实现。 谢谢
 
            “海尔智家”锐变物联网生态品牌复制型创业案例,成套智慧家庭落地千万家庭 智能家居是块“香饽饽”无可置疑,但如何脱颖而出是个问题。尤其是在享受了5G、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便利后,用户对于智慧生活的想象越来越丰富,体验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想获得市场认可,落地能力是重中之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提升落地能力,需要先有获取用户需求、并把用户需求变现的能力。用户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这一点,“海尔智家”的答案似乎更得人心:不是简单的“产品连接”,而是“生活连接”。诸如用户进入智慧卧室睡觉时,当头部接触到智能枕头就会联动空调启动,此时的智能枕头能实时监测用户睡眠状态,生成睡眠曲线并自动进入睡眠模式;当卧室二氧化碳超标时,空调会主动开启新风功能,提供专业健康的个性化睡眠管理。 这种与生活的连接,在已经锐变为全球物联网生态品牌的“海尔智家”来看,已经是很寻常的事。通过不断探索,“海尔智家”已经建立了空气网、食联网、衣联网等7大生态圈,并且都是基于用户需求而形成的开放性生态圈。以衣联网为例,目前其已打破行业壁垒,吸纳4800多家生态资源加入,为用户提供洗、护、存、搭、购全生命周期的智慧解决方案。 如今海尔衣联网还迎来一位英频杰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将物联网技术在家电智能制造、纺织服装行业中的应用,为更多用户带去极致的衣联网体验。随着与英频杰合作的展开,从家庭端的洗护存搭购拓展到了厂店家领域的细化合作,在物流环节、智能货架、智能试衣间、智慧门镜、智慧收银等场景方面,物联网技术将促进服装纺织行业“厂、店、家”上下游产业链融为一体,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服务体系。 说的好、看得见却摸不着,就不能称之为好的产品。这一点,“海尔智家”也早就意识到了,其以海尔、卡萨帝、统帅、美国GE Appliances、新西兰Fisher & Paykel、日本AQUA、意大利Candy七大世界级家电品牌,大力推进物联网智慧家庭生态品牌战略,以用户体验为中心,即智慧要“入户”,而不只是“展示”。依托全球七大品牌的全球布局,“海尔智家”在国内已建立超过3500家智慧家庭体验中心;在海外,欧洲、东南亚、美洲等地区也先后建立智慧家庭体验中心,海尔智慧家庭在全球快速落地,成为全球引领的物联网生态品牌。 如此一来,海尔智慧家庭的“5+7+N”全场景智慧成套解决方案,就能让全球用户都可以体验,做真正看得见、摸得着、买得到的智慧家庭,而绝非高高在上的“空中楼阁”。凭借13年智能家居抢先布局优势,以及“以用户需求为中心”为基本思路所形成的成套、定制和迭代三大差异化优势,再加上U+智慧生活平台、社群交互平台顺逛、大规模定制平台COSMOPlat的三大物联网平台的有力落地支撑,海尔成套智慧家庭已进入全国一千万用户家庭,稳坐智慧家庭第一把交椅。 如果说智能家居是一场华丽的舞蹈秀,那么“海尔智家”无疑是舞会中耀眼的存在。2018年,海尔智慧家电销量增长79.8%、智慧家庭用户数增长15.6%、全屋成套解决方案增长128%、物联网生态收增长16倍,在2018年及2019年1季度智慧家庭成套销售占比分别达25%、32%。另外,海尔凭借品牌价值163亿美元进入2019年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榜单,挤进全球品牌百强,成为BrandZ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进入百强的物联网生态品牌,预示着“海尔智家”智慧家庭战略得到世界认可。 通过“海尔智家”在智能家居所取得的成效,让入局企业必须认识到,想让家变聪明,需要提升两种创新技术,一种是“让产品变智慧”的硬件本身技术,另一种就是“让家变智慧”的物联技术。智能家电落地,最终指向依然是用户,科技与智慧完美融合打造高品质智慧家电,才能满足消费者对智慧家庭美好追求。 最后 青岛海尔创造了一个世界级家电品牌,为顺应物联网时代,如今更名为“海尔智家”,本质是家电品牌正式换道生态品牌,以智慧家庭创建物联网时代生态品牌,实现了由家电到成套家电、到智慧家庭、再到衣食住娱全生态服务实现业务升级,并依托全球7大品牌不断落地智慧家庭方案,从“品牌全球化”升级为“生态品牌全球化”,开启新品牌赛道,以引领者的姿态重新定义万物互联时代全球用户的生活方式,为世界用户提供了最佳智慧体验。 如何进行销售复制,团队复制? 如何进行销售复制,团队复制?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销售在客户端的复制关于销售复制的第一个概念,是要在客户端复制成功。 如何评价你的销售在客户端复制成功?这也就意味着,你的产品和服务要从一家客户的成功到100家,1000家,10000家,甚至几十万家客户成功。这些客户的成功模式,用到的产品和服务,都是高度标准和一致的。那么,你的产品和服务就可以一直复制下去,从而达到规模化成功。 那么,如何在客户端复制成功呢?这需要几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1、你的产品和服务要高度标准化,是可以复制的。如果产品和服务不具备可复制的特性,那么你做完一家客户,下一家客户又是特殊的。你的产品和服务就很难标准化,很难复制。 拿ToB的产品举例来讲,你的产品要具备标准化、规模化复制的能力,那么你的产品在规划的时候就要考虑标准化复制的能力,不能满足一家客户的需求,其他客户很难用起来。另外,你的产品在卖给客户的时候,客户会提出一些个性化定制的需求,这就需要很高的需求把握能力,不能无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把产品都做成个性化的。而是首先要考虑客户的需求其他客户那里能不能用,能不能复制。 2、你的客户成功的案例要好好总结,总结出复制的成功模式。一家客户的成功模式,会给其他客户带来非常有价值的示范效应。其他客户就会知道怎么用你的产品和服务才最有价值,相关应用场景具有高度可复制性。 第二,销售团队的复制销售团队的复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我讲讲其中最重要的有几个方面。 1、销售团队人员画像要清晰。你的产品和服务对销售人员的能力要求要非常清楚,这样你招10个人,100个人,1000个人,都是可以按照能力画像来复制的。 2、要有完整的销售工具和知识库,以及销售人员培养体系。这就是销售团队复制的重要基础了。你的销售人员要复制,首先是招的人能力模型,其次是我们要设定一套模具去复制,这套模具就是销售工具和知识库,再在销售培训体系中训练,这样销售人员从训练营出来,就会成为一个模式出来的,高度可复制的了。 3、销售成功的方法论要清晰和成熟。销售方法论是销售人员的行为模式,寻找客户和面对客户的语言和行为都是基本上差不多的,这套方法论会成为你的销售人员行动指南和成功复制的保障。 4、及时总结销售成功案例。通常我们讲销售团队的复制,就是如何从1个销售人员的成功,到一群销售人员的成功。这就需要及时总结销售案例,别人是如何成功的?这样你的其他销售就有模板可以学习和复制。 第三,你的销售Leader特别重要最重要的,当然是你的销售团队负责人了。他能够带领你的团队复制,也能够把团队带失败。所以,你在找每一个销售团队负责人的时候,一定要非常慎重,精挑细选。 第四,具体怎么开展复制行动呢?关于销售复制行动落地,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先做城市试点。关于销售模型、工具和知识库、人员画像,客户成功,我们前面讲的这些,都可以在城市试点时跑出来。 城市试点成熟了,再面向更多区域和城市的市场,面向更多的客户开展复制行动。 以上,就是我多年来领导销售团队的经验,不知道是否有帮助?
 
            夜半时分无证之罪结局,女工宿舍进来三个劫匪,宿舍里住着六个人,除了两个年纪大的,另外四个皆年轻漂亮,劫匪很邪恶,用刀逼着,让她们推选一个供他们玩弄,两个年纪大的不说话,另外三个一致把最年轻最漂亮的那个推了出去,而且推出去的时候没有一丝一毫的犹豫。最漂亮的女孩儿甚至于没来得及呼救就被堵住了嘴巴。期间,几个女工听着女孩儿呜呜咽咽若有若无凄惨的叫唤声无不脊背发凉。 次日,女工跳楼身亡。这件事情成了厂区热议的话题,大家议论纷纷,他们不明白好好的一个女孩子怎么就走了绝路。与此同时,硕果仅存的五个人达成诡异共识,那就是,绝对不会把真实情况告诉任何人,而且期间还赌咒发誓,如若违规,天打雷劈。女孩的尸体经法医鉴定,生前受到过凌虐,惨不忍睹,但是,她们五个人一致说不知道,这种事情她们说不知道,警察又不可能逼着她们承认,毕竟她们都是女人。因为那个年代没有监控,夜深人静更不可能有目击证人。警方猜测是不是女孩儿在外遭遇了不测,一时想不开。几个女工后来陆陆续续辞了职,离了岗。 就在警察紧锣密鼓追查凶手的时候,几个女工则回家的回家,转厂的转厂。临走之前几个人再一次赌咒发誓,似乎这样才让她们的良心没有亏欠了一样。女孩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也在务工。其实,兄妹俩都挺聪明的,就是家境贫寒,读不起书,只好外出打工,闻此噩耗,哥哥痛不欲生,他不相信妹妹会平白无故的跳楼身亡,歹徒是狠毒,但是,应该有什么更可怕的压垮了妹妹的救命稻草。是什么呢?凶手依然逃之夭夭。 哥哥找到和妹妹关系比较好的工友,让她们提供了妹妹舍友的姓名。拿到一手资料后,哥哥决定私底下调查,他决定先从近处着手。通过契而不舍的寻找,他找到了两个年纪大的,她们是老乡。仍然在一起。 或许是良心发现,亦或者是恐惧作祟,两个人几乎没有怎么隐瞒就和盘脱出。实际上,哥哥压根儿就没往这上边想,他只不过是想寻找蛛丝马迹提供给警方,他没有想到人性的恶毒如此可怕。哥哥如法炮制,也恶趣味的给了她们选择题,两个只能活一个,于是,把她们带到了某个高楼大厦的顶楼,哥哥也不怕她们喊叫,已经用东西堵住了嘴,哥哥倒数十个数,刚好数到五的时候,一个女工把另外一个女工一下子推了下去,毫不犹豫,毫不拖泥带水, 就如同当初欺负女孩儿的时候差不离。女工讨好的看着哥哥,希望他兑现自己的承诺,哥哥邪魅的笑了笑,一把把女工推了下去。做完这些,他扔掉手套。现场清理得干干净净。 两个女工的死亡并没有引起太大波澜,很多人猜测她们是活不下去了,所以两个人相约跳楼自杀。警方也只能暂时做跳楼自杀结案。因为实在是找不到其他线索。一年时间过去了,强奸犯如同人间蒸发。 哥哥在这段时间也没闲着。他把积蓄几乎用尽,终于找到了其中两个女工,她们很狡猾,根本不吐出真话,总是顾左右而言他,这更让哥哥愤恨,一个人作了恶怎么可能这么理直气壮,相比较而言,两个年纪大的到还略微有点人性,哥哥也不是不想找强奸犯,话赶话到了这儿,他想先解决这边的事情后,再去收拾强奸犯。哥哥看到她们嘴硬也不计较,他还的找最后一个呢,于是就把两个女的囚禁在某废弃的地下室。他白天出去打听另外一个女工的住址,夜晚就给她们喂点东西,让她们不至于饿死。 打听了好久,终于知道那个女工已经回家了,而且刚结婚不久,哥哥毫不客气的敲诈了两女工一笔钱,也是把她们带到了荒郊野外的一个天然水库边,让她们自己选择,哥哥把两个女工堵嘴的东西拿了出来,并且给了她们一个送命题,谁先说出真相,谁就能活。生死攸关,不说是傻瓜,两个人竹筒倒豆子,啥都说了出来,之前不说是有恃无恐,以为哥哥也和警察一样不会逼她们。 哥哥问她们为什么要这么邪恶,妹妹究竟怎么得罪她们了,她们异口同声,她太漂亮,又老实,不欺负她欺负谁?哥哥压制住心里的怒火,又是如法炮制,让她们二选一活一个,想活的先下手为强,于是两个看上去亲密无间的好朋友都想对方死,脚被绑住,有手啊,撕扯间,高大壮的那个把娇小玲珑的这个一推,娇小玲珑的也不示弱,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把她一带,哗啦啦几声响,两个人一起沉入深不见底的湖水中。 老家的女人新婚燕尔,她浑然不知自己的盟友已经一个个都去见了阎王爷,她看着满堂高档电器,装修一新的婚房 ,她志得意满,人一辈子谁没做过缺德事?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虽然午夜梦回,女孩绝望的目光也曾经把她吓醒过,但是,这并不代表她有愧疚,如果能够重来,她依然会做这样的选择。傻子才不爱惜羽毛。 就在她七想八想的时候,外边有人叫她,说有个帅哥找她,她心里一喜,莫不是当初的暗恋者,如果是,她不会介意把对方当备胎,有备无患嘛。 果然,这个小伙子是真帅气,比老公帅多了,对着英俊潇洒的小伙子,她语气格外温柔。小伙子让她跟自己来,有事儿给她讲,她就像被灌了迷魂汤一样,不由自主的跟着去了。 两个人来到村口的大槐树下,小伙子走近女人,俯身在她耳边说了几句话,女人急忙摇头远看就像两个亲密无间的恋人在倾述衷肠,没人知道他们谈话的内容是多么惊心动魄。小伙子:你这一生做过缺德事吗?女的:没。小伙子:真没有?女的:没有。 小伙子:给你最后一次机会,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女的斩钉截铁:没有。开玩笑,对着这样一个花样美男,傻子才会自爆家丑。小伙子温柔的笑了笑,说我车子里有样礼物,你跟我去拿,女的这会儿不知道是不是脑子进水了,真去了,就这样黄鹤一去不复返。第二天,有人发现新娘子死在鱼塘。 三个强奸犯抓住了,他们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与此同时,两个女工的尸体被发现浮尸水库,新娘子的死亡也人尽皆知。再加上之前死的两个年纪大的,林林总总一凑合,以及歹徒招供的当晚情景,这让警方有了一个可怕的念头,这也太巧合了吧。于是,各地警方反馈的信息一综合,新娘子死前见过的小伙子,通过描述体貌特征,这正是死者的亲哥哥啊。 哥哥根本就没有想逃,他静静都等着警察,他没有选择自首。他平淡如水的说完这一切,让身经百战的警察也忍不住脊背发凉,这是得有多缜密的思维,才能做到几乎天衣无缝。如果歹徒不落网,是不是这几件案子就成了悬案? 哥哥说,得知妹妹的死因那一刻,他心疼后悔没有照顾好她,后来从女工口中得知了真相,他又改变了计划,他决定亲手为妹妹报仇,他不否认女人弱势,但是明明当晚她们有机会呼救,无论如何也该吆喝一嗓子。不但不呼救,而且还推波助澜,把妹妹推下了万丈深渊,既然如此,大家一起玩完儿吧。 据办案警察回忆,这是他从警这么些年遇到的最可怕的凶手。也是最狡猾的对手
 
            是坑?是套路?还是促销手段?就看自己怎么去理解。如果只要你喜欢珠宝营销案例,只要不是假货,那也是你心甘情愿让利给对方。大多数的坑就是以次充好,高出同行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出售。 列举一下经常被坑的两种场地和方法。 1.商场抽奖活动,凭小票购买满100元的商品抽奖,可以活得5000元价值的珠宝玉器(一般不知名的品牌,通常是玉器,因为玉器价值不好衡量,很多消费者也不太懂,对于行业的内部人再不好衡量也有它自身的市场价格,太离谱就是宰客) 2.旅游景点或者玉器批发市场打着批发的幌子,卖零售价(一般是针对的游客,导游的游说,容易动心跟风,更是死要面子活受罪) 3.流动性商家推销、珠宝厂家倒闭等,这类产品都是几十元采购成本,(你说是真的吗?鉴定也是真货,证书也没有毛病)标价上千元的价格,然后再打折低价销售(金镶玉 玉石类) 不贪小便宜,最好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找对专业的人也很关键。 图片是市场考察的时真实拍照,同行冒着生命危险给大家拍的照,分享给大家,这是多么痛的领悟! 珠宝行业如何落地实施免费模式? 珠宝行业也可以运用免费模式,而且已经在壹玖会员中有了成功的实施案例。 珠宝店,可以免费清洗珠宝,提供额外服务,在清洗等待的过程中,通过推荐新的珠宝,促成新的消费。 珠宝店可以建立高级客户俱乐部,选择优质的客户,定期举办俱乐部酒会,通过圈子层文化,将客户圈定下来,增加客户的黏性; 珠宝店可以采用试戴的方法,缴纳一定的定金,就可以免费戴新款的珠宝,如果喜欢,买下来,如果不喜欢,那原封不动退回就好。 买珠宝,送汽车等活动,搞大型活动,吸引客户流量。 免费模式设计有七个步骤,分别为排兵布阵→勘察地形→知己知彼→找准靶心→师出有名→稀缺理论→声动击西。没有花生来就是花,没有老板生来就懂得如何经营企业,学习免费模式,应该循序渐进。免费模式可以在短期内收回大量的资金,也需要一个系统的引流截流回流方案,确保促销活动的疯狂不会昙花一现。 如果要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免费商业模式,就必须通过挖掘产业链条,达到利润链条的延伸,从而衍生新的利润点,最终在利润隐形化的前提下达到利润最大化。那么这样做时候,前端的免费就是一个市场教育的角色,是一个引入流量的工具。 总结一下,在免费商业模式中: 一是企业必须承担初始高昂固定成本; 二是必须能够实现交叉补贴; 三是真正能够达到免费商业模式目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都必须是边际成本可能接近于0; 四是必须达成规模经济; 最后,要注意到,免费和收费的价值设定必须是有区隔的,相互关联的。 说实在,真正能够有效应用免费商业模式的可能就是数字化产品、服务或者可以数字化的产品、服务,而且其它实体产品或者服务都可能无法真正利用免费商业模式,因为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都可能无法真正降低,除非是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 所以,现在的许多免费商业模式都可能是非常局限的,比如看上去是免费,其实却是已经付费的,超值赠送看似免费其实不过是让人占了便宜而已;还有可能起始是免费的,但消费过程还没完成,收费就来了,比如免费旅游;还有就是其实产品或者服务本来无法分出免费或者增值区间,免费不过是延迟付费等等! 永远记得,免费商业模式必须是真正免费的,或者说,无论是谁,都确实有不用付费就可获得一定的服务的机会,比如搜索系统!关键是如何解决交叉补贴的问题!如果没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免费商业模式。 珠宝店的免费模式应用,更多详情可以关注本人头条号,进行交流。
 
            先说一下我的一些从业经历网络营销案例ppt。我公司是做网络营销代运营的。经常需要帮客户做运营策划方案。我讲讲我们节约时间的一些经验吧。 第一个方法。关注50个行业里面做的好的同行。获得网络营销策划案的大致框架以及模板。这些同行可以在百家号,头条号,企鹅号里面去找,关注他们,他们会定期的更新。也可以去百度文库里面花点钱去购买一些好的策划方案的模板。花不了多少钱,但是可以节约我们很多时间。像现在这种互联网营销策划案的资源。我们把它叫做虚拟资源。在淘宝上面,以及二手平台上面都有相关的方案购买。这种方法叫做花钱购买时间。 第二种,需要我们多看书。书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思路。并且他比我们在网上找的资料更加有系统。做营销做策划的目的就是让我们的企业更品牌化,帮助我们的产品卖得更好。推荐几本好用的书。第一本是黑客增长,定位,聚焦法规。这些网络营销相关书籍可以帮我们找到营销策划的方向以及定位。同时提高更多的一些思路。 第三就是根据客户的企业实际情况来做具体分析了。需要把他们的一些需求点以及痛点植入到我们的方案当中。有了我们购买的一些模板,同时通过阅读有了很多的思路,再结合客户的一些具体的痛点和需求,基本上可以满足我们网络营销策划方案的所有撰写过程。这样文字版的网络策划文案就弄好了。另外,我们再弄一些PPT商业策划模板,可以使我们的策划方案更加的精美。 以上是我提供的三个方式。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果对我的有一些不同的建议,欢迎在下方留言。另外相关的模板也可以私信我。 在互联网公司做销售怎么样? 其实说起做销售,先知看看就会想到多形如词,譬如“胆大心细脸皮厚”、“做得好能死而复生,做不好折磨你从生到死”、“早起的是销售和收破烂的,加班不补休的是销售和摆地摊的”、“累,累,累”等等。做销售确实是一个苦活,但也是一门学问,一般人还做不来,要能吃苦耐劳,还要能说会道,甚至还要能喝“量如江海”,特别是在互联网公司的销售,想要做好,要求还是很高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互联公司销售都有什么岗位职责和要求。 互联网公司销售岗位职责: 1、首先要快速的熟悉公司销售的产品;2、制定营销方案和市场推广策略;3、拜访客户;4、宣传推广公司产品、品牌;5、总结客户需求;6、写各种日报、周报、月报;6、进行活动营销。 总之,要做好互联网销售,你需要不怕苦不怕累、会说、会喝、懂营销、善实战、懂技术、会策划。 美容院门店如何做好网络营销? 最方便的还是做个微信公众号吧。 各种店内服务类型,针对店里什么样的服务,顺便美容类推文也不能少,最好能有客服的反馈文章(自己根据客服反馈写也行)这些,加些情感类文章,毕竟女性朋友多嘛,心灵鸡汤文(也不会耽误您美容的正业,文章最后就像你平时看到的那些公号一样最后打广告,您自家的产品广告)。 当然最不能少的就是积攒打折(比硬劝人办卡打折更佳),这样就是免费的广告,朋友圈转朋友圈,大家都想要积攒,积攒 300个打几折,或者多少赞送美容礼品或者享受免费护肤,等等。 现在做自媒体的人也很多,营运公众号还是可以的,学习还是比较容易上手,就是在素材准备这儿要多下功夫。
 
            首先案例分析格式,可以先找一些案例读一读,边读边分析:案例描述了什么样的问题?涵盖哪些内容?对这些案例有什么认识?在教育教学经历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其次,搜集难题。问题意识或者说问题的提出,是案例形成的第一步。考虑自己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中遇到的哪些疑难问题。 第三,罗列所提出的问题,相互之间难免会有交叉、重合;把相似问题归并,使问题本身变得眉目清晰尤为必要。找准切入点(主题)。 第四,开始撰写案例。撰写过程中不拘泥于格式。案例的格式可以先是整体的“案例呈现”,然后是“分析与反思”,即为先叙后议;也可以在呈现一部分案例段落(或步骤、片段)的同时插入“意图说明”或“分析与反思”。特别注意,要注重案例分析与反思。 拓展: “综合素质评价”指的是在每个学期的期末或每个学年的期末,全国各地的中等学校组织的一次对全体在校学生全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价的测评任务。
 
            对于人贩子,就要判予极刑拐卖儿童真实案例。而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 对他们判死刑是人心所向,是大快人心的一件事情。 人贩子,近年来越加猖狂了。可以说他们灭绝人性,毫无良知,用罪大恶极来形容他们一点也不为过。 人贩子,无孔不入,就是因为他有市场。有人卖自然就有人买,这是相辅相成的。 在我们的身边每年都有不少小孩及育龄妇女失踪,这都是人贩子所赐。对于他们的罪行,就是斩千刀刮万刀也不为过。 有一位夫妇,五岁的小孩失踪了,至今十多年仍无音讯。夫妻俩整日以泪洗脸,单发寻人启事就有几十万份,茫茫人海,哪里去找? 我认为对人贩应该抓一个枪毙一个,决不能手软。他们丧尽天良,害了多少家庭? 我们这里有一位女大学,毕了业去找工作,十几年音讯全无,等公安找到她的时候,已是三个小孩的人母了。 除了公安应加大力度外,我们也应睁大眼睛!谁卖了小孩,我想邻居应该知道吧!发现了就要及时举报,让人贩子没藏身之处。 央视有一个节叫《等着你》,就是寻找失踪人口的,和公安部联合举办。其中有不少就是被人贩子拐卖的。它的存在,圆了多少人的团圆之梦!象这类节目就应该多办些,以解救更多不幸的家庭! 人贩子,人人深恶痛绝。只有大家联起手来,让人贩子如过街老鼠,他们就不会有市场。 刑法也要对人贩子加大惩罚力度。象这类害人虫就要见一个杀一个,看谁敢再做人贩子? 象广东对人贩子处于极刑,我是一万个赞成的。希望更多省份行动起来,狠狠打击人贩子。 如果人贩子抓到就死罪,谁还敢以身拭法?各位看官,你又是怎么认为的呢?